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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9/28
2025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是国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强化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关键举措,意义重大。值此公开征求意见窗口期,由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50人论坛协办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于2025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举行。会议邀请了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权威法治媒体代表以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实务专家。

会议开幕环节,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赵宝永,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物权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毕文强,文法学院副院长王霁霞分别致辞。
赵宝永对参会的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对盛廷律所的支持表达诚挚感谢,并期待通过研讨,集思广益,汇聚真知灼见,为提高立法质量贡献应有的力量。他指出,本次研讨会不仅关乎技术治理,更关乎守护人类数字文明,责任重大。希望与会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共绘个人信息保护未来蓝图。
毕文强律师表示,对盛廷律所能够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再次合作开展此次研讨会深感荣幸。他介绍了盛廷律所从2007年成立至今的发展历程,阐述了盛廷律所设立学术基金的四个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中的相关法律、科技与数据治理、“一带一路”涉外业务与投资。他强调,流量时代进入转折点,平台不能再无序发展,希望通过本次会议,针对《征求意见稿》积极反馈发声,推动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统一大市场的健康发展。
王霁霞围绕学院平台建设、法学学科发展以及论坛研讨主题展开发言,对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寄予厚望,并肯定了盛廷律所学术基金的设立意义。同时指出,本次研讨旨在对《征求意见稿》之关键条款进行学理审视与场景推演,凝聚学术界、产业界及法律实务界共识,形成修改建议,依法定程序提交上级部门,以期完善立法,提升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供立法机关参酌。
在主题发言环节,与会专家围绕会议议题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孔祥稳副教授指出,监督委员会模式是一种进入企业调整治理架构的新型规制模式,需要遵循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平衡好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关系。此外,监督委员会模式面临着落地难题,规定的内容设计上需围绕监督委员会谁来建、怎么建,以及怎么干三方面问题进一步作出细致化安排。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张硕认为,首先要明确设立监督委员会的义务主体,确定相应的量化标准,同时,也要考虑中小型平台,以及非平台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设立义务。其次,应当进一步调整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授薪程序,加强机构的独立性。最后,必须认真对待平台权利,防止守门人义务的无序扩张。在促进民营经济的背景之下,应着重把握平台经营自由与合规义务之间的平衡。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师曾雄从竞争法角度解读了欧盟守门人制度,认为欧盟守门人制度出台的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反垄断监管存在滞后性,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竞争规制的时代需求。以国内平台经济发展态势而言,我国反垄断监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监管的充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得到执法案例的印证,可以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制度实现对平台经济“更好”的监管,而不需要再引入行业规制。《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大型网络平台的相关义务设计应侧重于个人信息保护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而非对平台自主经营行为的干涉。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副研究员蒋水宾向大家介绍了当前的数据监管技术,并介绍了相关案例,如提供数据溯源支持,参与金融数据护航计划等。他认为,个人数据监管面临多重挑战,平台工作包括视频风控、多模态解析、多维度管理、账号重点监管及预警配送等,压力巨大。最后,他呼吁,数据安全关乎每个人隐私,呼吁专委会提出切实建议,助力国家数据相关工作。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王源律师指出,《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审查“隐私政策+弹窗”表面合规到监督企业内部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深层合规举措。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连接企业、监管、用户,体现社会共治和“守门人”的社会责任。委员履职涉及与平台管理层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工作协同,平台向外部委员披露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委员身份以及履职的独立性是这一制度是否能产生实际作用的关键。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数据资产部李永卓主任指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形成分散立法、专项规范、单独立法、配套细化的完整脉络,《征求意见稿》将外部独立监督机构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制度,意义重大。该规定并非简单的实施细则,而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缝衔接的平台外部治理制度套件,有效填补外部监督、算法治理等法域制度空白。他还提到,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自动化决策安全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逐步完善,为监督委员会履职提供标准支撑。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他建议进一步明确合计持股计算方式、直系亲属范围及股东排名依据等核心概念,以细化执行标准,保障外部成员独立性,契合立法明确性与可执行性要求,助力监督机制平稳落地。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富成教授为助力该规章成为发挥良法善治作用的网信规章,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在大国竞争的背景下,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的要求出发,评估这一规章对新质生产力前沿行业的影响。二是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作用的政治理念,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监委会的制度设计。这一规章主要规定监委会制度的底线基线,避免过度干预平台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三是不能把别的法律法规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指望一个网信规章解决。建议聚焦适宜这个规章解决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不搞一刀切,分阶规定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委会的条件,不以规模作为单一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博士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责任,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一大创举,而其中要求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的规定是一个亮点。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后,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就开始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外部监督机构,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但起到监督作用,也为平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咨询意见,也能为平台和监管部门架起沟通的桥梁,为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因具体实施机制上的差异而监督效果不一,以及独立性和透明度的问题,国家网信办适时出台这个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外部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平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鼓励平台的创新和健康发展,建议对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工作方式、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方面,作出更加合理科学的规定。
权威法治媒体代表指出,监督委员会存在独立性保障的结构性难题,成员与企业的利益难以完全切割,同时,平台对于负担成本进行自我监督的动力不足,立法需在有效监督和不干扰企业经营间寻求平衡。后续若按现有规定推进,可能存在实践障碍,关于大型网络平台认定标准、监督委员会成员选用、运营成本分摊机制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考量。
中国创造学会第二届副监事长黄起豹指出,从消费结构的角度来看,广大用户作为数据的创造者,却未能享有与之相匹配的数据权益。网络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用户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信息推送,此类行为往往给用户带来实际困扰。针对《征求意见稿》,他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其一,中小型平台同样应被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其二,目前对大型网络平台的界定尚不够清晰,其认定边界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他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离不开软件与硬件技术、工程实践等多领域的协同支持。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薛高阳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了疑问:在个人信息泄露时,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在诉讼领域可作为实质性证据来辅助认定责任吗?此外,他认为对于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可由政府、企业、社会相关基金领域等多方提供保障,进而促进委员会的独立性。
北京比特飞扬科技有限公司CTO朱金芳表示,作为从事数据安全及AI落地场景业务人士,主要担心《征求意见稿》对平台企业施加的义务过重。在未来的工作中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程,避免企业触碰法律红线。
盛廷学术基金秘书长关剑夫指出:《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赋予监督委员会全流程监督职责,其本质是对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生态的系统性监督。面对大型平台的海量数据处理场景,仅靠数名委员进行人工监督评估可能存在职责体量超载、技术能力缺位、组织保障真空三方面问题。立法需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并考虑筹建专项监督基金。
会议在热烈交流中圆满结束。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将汇集专家共识,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交完善建议。
撰稿人:张硕、杜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