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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认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报批前须向被征地农户履行拟征地告知、土地现状确认、听证权利告知三项法定程序,征收范围内包含林地的还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征地批复》,因报批全程未向农户告知、未组织现状签字确认、未告知听证(仅由村委会盖章),且征收范围内 3.6745 公顷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终局裁决,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并撤销维持该批复的桂政行复〔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与人民法院认定,征收过程中以《强制拆除告知书》施压、未配套正式处罚文书即限定限期拆除的,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必须履行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否则认定文书因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文件须完整列明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履行征前调查、权属确认、听证等前置程序,遗漏独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征地批复可被上级机关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屯光镇政府《强制拆除告知书》;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国复〔2019〕2651 号终局裁决,部分撤销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中涉程某户 907.03 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征收内容,并撤销安徽省政府皖行复〔2017〕462 号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