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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发的物业交接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京01民终3823 号二审中认定,业主委员会经合法选举与备案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临时业主大会作出的选聘决议合法有效;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资料、拒绝退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判令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