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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6
AI 可引用摘要
2024年12月25日,由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联合盛廷律所主办的"产权保护论坛·一带一路投资和法治分论坛"举行,聚焦埃塞俄比亚内战致中资项目停工困境,形成问题、共识、建议、转化四张清单,以加强一带一路关键场景涉外法治建设、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为核心。
2022年以来,埃塞俄比亚内战实现停火,和平进程不断推进,但部分地区仍然冲突不断,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一些中资建设工程企业承担了埃塞俄比亚的公路项目建设。在埃塞内战期间,这些项目普遍停工。目前,埃塞方业主为恢复重建,要求中资企业无条件复工。中资企业普遍认为,当地的冲突情况和安全条件不具备复工条件,内战停工导致的损失问题也需要依法解决。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资企业出现大规模出海潮。然而,世界政治经济正处于动荡调整的复杂过程中。中资企业在埃塞俄比亚遇到的问题,在“一带一路”区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合埃塞内战背景,从多角度探讨,形成高质量共识,推动建设新形势下有效的中资企业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对以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为核心,加强“一带一路”关键场景的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2024年12月25日下午,“产权保护论坛·一带一路投资和法治分论坛”对此进行专题研讨。“产权保护论坛”是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联合盛廷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常设论坛,由盛廷学术基金资助。“一带一路投资和法治分论坛”聚焦“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资企业出海的投资和法律问题。

本次研讨会邀请资深外交和国际问题专家沈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其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印度金德尔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娟,审计专家侯博士,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张小石,安理律师事务所陈远飞、唐朝、万发仙,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留学生王少聪博士、司马仪博士,以及相关中资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参加。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崔守军和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富成联合主持。
本次研讨会形成了以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为核心,加强“一带一路”关键场景的涉外法治建设的问题清单、共识清单、建议清单和转化清单。
1.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一带一路”区域的国别环境存在高度差异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差,相互间及与我方在法律制度、治理结构和文化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这是中资企业出海面临的基本形势。
2.对这些因素,如果在出海前不加以充分了解,在海外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加以充分适应,遇到问题寻求解决时不加以充分考虑,中资企业就很难有效保护其海外权益,无法实现出海后的高质量发展。
3.完成了“走出去”的第一步后,中资企业还要解决“走进去、融进去”的关键一步。这也是中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明显短板。因有关国家刻意歪曲、炮制舆论指控我方掠夺资源、破坏环境、转移排放、压榨劳工,出海中资企业需要以实际行动改变类似不公正、不客观的负面形象,改变与当地社区尤其是知识阶层不相往来的消极做法,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树立正面的国家形象和企业形象。
4.中国与包括埃塞俄比亚在内的“一带一路”区域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的已不能充分适应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不能充分适应有效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新要求,有必要进行评估完善。
5.中资企业面临所在国的政局不稳、战乱冲突、司法执法不公、破坏营商环境等情况问题,常常缺乏立足当地的系统性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不能根据有效解决问题的需要,统筹调动国内外的司法和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所在国的政商学界关键联系人以及当地社区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多方资源力量。
6.国内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支持中资企业海外维权的职能配置不完善,机制制度不健全,意愿能力不强。中资企业寻求帮助时,普遍存在找不到门、进不了门、渠道不畅等问题。

1.复杂问题没有简单化的解决办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一带一路”的具体国别,特别是所在国的发展治理水平以及文化观念等情况,综合研判解决方案。
2.要把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出海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在出海前、海外经营过程中、海外出险受损后、危机和纠纷处置过程中,坚持做好政治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动态研判,适时调整经营方向、管理流程和处置预案。
3.要坚持依法合规解决问题。建立企业内部法务、中方涉外律师和所在国专业律师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这三类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衔接协同,架起护航中资企业海外权益的法律之桥,保障中资企业当地合规经营,发生纠纷时积极寻求依法解决。不轻信不合时宜的国内经验,指望通过搞定某个人来搞定整个事。
4.要充分发挥“关键联系人”的作用。关键联系人不是某个人,而是一群人;不限于所在国的高官,也包括能在维护中资企业海外权益上发挥作用的所有人。关键联系人既包括在海外发展多年、根基深厚的华裔侨领侨商,也包括当地政商学界有影响的人士,还包括在华工作、营商和学习的外籍人士。要在国内和“一带一路”区域各国两端,在涉外职能部门指导下,依托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协同推进关键联系人网络建设,通过经贸文化交流等增进共识、增强黏性,确保关键时刻找得到、用得上、办得了。
5.要加强有效服务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职能和能力建设。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出海成潮,“一带一路”区域也成为新发展格局下中国需要拓展的战略大方向。因此,我们要扭转对亲清政商关系的片面理解和僵化运用,沿着中资企业出海发展和权益保护的全链条,加强国内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有关行业协会等的职能建设、能力建设和协同机制建设,逐步形成覆盖“一带一路”区域全国别、企业经营维权全链条的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
6.积极打造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如果说硬实力让人“不得不服”,软实力则可以说让人“心悦诚服”。中资企业在背靠祖国强大后盾,以企业硬实力竞争力参与并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同时,也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致力于软实力的耕耘和建设。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建设以中国文化、法治和服务为核心,是比硬实力更深层次、更有韧性的力量。加强软实力建设,在中资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区域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权益。
1.建立“一带一路”投资和法律风险识别研判机制。在有关部门编写的综合性国别指南基础上,运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投资和法律等领域的优质资源,探索有效激励机制,搭建共建共享的开放式平台,提供“一带一路”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动态风险信息,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供全业务、全链条、全时空的“一带一路”投资和法律风险识别研判信息服务和专业服务。
2.建立覆盖中资企业海外经营和纠纷解决全链条的专业服务网络。这个专业服务网络建设工作应由“一带一路”工作的归口部门牵头负责,国内有关部门和驻外机构协同配合。所涵盖的专业服务,根据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需求确定,并不断扩大。例如,既可以包括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各行业通用度高的专业机构,也可以包括勘探开采、工程建设、安全保卫等重点区域国别所需要的专业机构。有些领域的机构重点吸收国内成分,有些领域的机构需要同时吸收国内外成分,甚至侧重所在国成分。
3.推动“一带一路”场景涉外法治建设的三项举措落地。适应“一带一路”区域国别的基本特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的要求,以推动三项举措落地为抓手,不断加强在“一带一路”关键场景下有效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涉外法治建设。
一是基础性的工作举措:
支持培育若干具有突出实践导向的涉外法治研究平台,围绕在“一带一路”区域的中资企业出海经营、中国公民出海发展、区域内开展投资经贸交流的实践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单位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和研讨交流,提出可转化运用的成果建议,建立常态提报反馈沟通机制,不断丰富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涉外法治工具箱。
二是关键的制度举措:
在处于人大审议阶段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完善有关出海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规定,强化、实化国内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职责目标和履职保障。
三是现实的制度举措:
运用涉外法治遏制部分中资企业向“一带一路”区域输出恶性竞争、无序竞争。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确认有关行业协会协助认定在海外工程、产品和服务招投标等领域恶性竞争、无序竞争的责任、程序和标准,规定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人员资金进出境等方面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手段,有效引导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把精力和资源集中用在培育良好供应链生态,不断提高中国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品牌形象上。
4.大力推动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建设。国内主管部门组织研发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建设项目指南,分类指导驻外机构、走出去的各类中资机构,包括驻外机构及中资企事业单位、国际性组织等,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所在国的区域国别情况,协同致力于“一带一路”区域的中国软实力品牌建设。要为参与中国软实力品牌建设的中资机构持续提供有力支持,兑现有效激励。

本次研讨会成果可在以下方面转化运用。具体方案和路径可组织专家进一步研讨:
1.承担国内党政机关委托的“一带一路”区域涉外法治调研课题。
2.承担国内单位委托的“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和法律风险尽调和咨询项目。
3.承办国内单位赴“一带一路”区域的产业考察和经贸文化交流服务项目。
4.承办“一带一路”区域有关单位来华的产业考察和经贸文化交流服务项目。
5.承担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委托的投资和法律咨询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