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加载中
发布日期:2025/2/28
2025年2月22日,由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农业大学数据资产教授工作站、数据合规50人论坛承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闭门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梁伟亮主持。会议汇聚了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以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盛汉律师事务所等学界、实务界专家。会议围绕算法差异化定价的生成原理、算法差异化定价的法律救济、数据垄断的治理、算法自动生成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了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实践路径等前沿课题。

会议由“李某某诉某出行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的讨论展开。
2021年,李某某发现某出行平台公司对其不同手机号存在打车价格、等待时长及打车模式选择权的差异,认为某出行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某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5日,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该出行平台公司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做了“算法定价治理的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以某出行平台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定价争议为例”的主题分享。强调执法机构需主动作为,避免依赖“一刀切”监管。针对该案,刘旭提出最高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未充分考虑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的差异,且未要求该出行平台公司公开算法逻辑,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值得商榷。他建议:制定合规指引、强化超大型平台反垄断监管、推动公益诉讼介入,并探索返还不当得利机制。

针对算法“黑箱”与平台治理困境问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物权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毕文强强调,算法治理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和社会问题,它关系到资源分配、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指出,算法定价机制对用户和司机均为“黑箱”,平台通过算法实施歧视性定价、阴阳账单等问题,形成结构性剥削。他呼吁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优势地位”条款,绕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直接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北京盛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敬仁补充称,反垄断案件需明确算法定义及数据权利载体,建议立法扩大“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解释,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数据垄断与算法共谋规制亦是讨论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孙瑜晨指出,超级平台通过技术壁垒形成“大而不倒”效应,需警惕算法歧视的正当性争议及隐蔽性操纵。他以老年人过度使用手机为例,强调算法剥削的社会危害。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助理研究员侯晨亮分析算法共谋的五大诱因,包括市场透明度提升、AI自主学习驱动等,建议完善算法备案制、引入共同支配地位认定,并强化数据互操作性要求。

对于监管框架与司法能动性,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讲师徐信予提出,国内司法实践需体现中国治理智慧,避免过度依赖西方经济学理论,可尝试“相对优势地位”诉讼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导郭旨龙强调,算法治理需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追责,建议举证责任倒置、高额罚款等制度,约束平台行为。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朱智毅则从行政法视角指出,算法权力已形成“准公权力”,监管需评价其合法性及公共利益导向,法院应主动审查平台规则合理性。

在行业实践与治理建议方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数据资产部负责人李永卓梳理了国内外算法治理进展,指出国内已有部分平台企业推动算法公开常态化,为行业提供范例。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富成建议构建“平台自律+用户教育+监管强化”的多元治理体系,推动产学研协同形成共识。

刘东阳博士则建议成立公益诉讼的团队,为相关公益诉讼提供力量,促进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秉元呼吁综合多维度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并发挥行政执法优势解决争议。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梁伟亮作为主持人总结指出,算法治理需结合平台生态整体分析,强化数据互操作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家一致认为,应通过立法完善、司法能动性提升及监管创新,破解算法“黑箱”,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