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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投资企业与黄某因股份转让及回购产生纠纷,债权人主张黄某妻子刘某对回购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历经一审、重审一审两次败诉,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以刘某实际控制并接收款项、持有房产却拒不说明购房款来源为由,推定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改判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二审裁判文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