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北京股权转让夫妻共同债务胜诉案例:二审以配偶收款且拒证购房来源推定共同债务,改判承担连带责任
A 投资企业与黄某因股份转让及回购产生纠纷,债权人主张黄某妻子刘某对回购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历经一审、重审一审两次败诉,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以刘某实际控制并接收款项、持有房产却拒不说明购房款来源为由,推定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改判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二审裁判文书整理。

一、裁判要旨
在股权转让款回购债务纠纷中,认定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在于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当配偶一方实际接收债务款项、名下持有价值相当的房产却对购房款来源负有说明义务而拒不说明时,人民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中关于"控制证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推定对方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关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置房产)的主张成立,从而判令配偶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索引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一审);二审法院(原文未提供具体院名)
·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 案号:(2024)京01民终12361号
· 代理律师:商宁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审级:一审 → 重审一审 → 二审(终审)
· 裁判结果:一审、重审一审驳回对刘某的连带责任诉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改判刘某对黄某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本案情
2017 年,A 投资企业与黄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黄某持有的 B 公司部分股份,并前后向黄某及其妻子刘某支付数百万元股权转让款。2021 年,黄某迟迟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A 投资企业将其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法院判令黄某支付回购本金及收益,但认为黄某的回购义务系基于股东身份的个人经营性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且 A 投资企业未能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驳回对刘某的责任主张。A 投资企业上诉后,重审一审再度败诉。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梳理发现关键事实:刘某银行账户实际接收了上百万元股权转让款,且名下持有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但刘某始终未说明购房款来源。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股份回购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 A 投资企业是否已就"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举证责任?
3.配偶刘某拒不说明购房款来源,应如何产生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后果?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配偶一方实际收款并持有财产,是否改变债务性质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仅以债务系一方基于股东身份产生即当然排除共同属性。黄某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最终流入其配偶刘某账户,刘某作为款项的实际接收方,与债务具有事实上的关联,不能简单以"个人经营性债务"一笔勾销。
二、债权人未尽直接举证时,可否借助证据规则完成事实认定?
法院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控制与案件争议有关的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该证据内容的主张成立。刘某名下房产价值与收款规模相当,其对购房款来源负有说明义务却拒绝配合,构成对关键事实说明义务的违反。
三、拒证购房来源能否推定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据此推定 A 企业关于"股权转让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置房产)"的主张成立,认定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遂撤销一审关于驳回刘某责任的判项,改判其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证据妨害推定规则:控制关键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推定对方主张成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
3.收款与财产持有可作为关联性线索:配偶实际接收债务款项、持有相当价值财产却拒证来源,是债权人突破"共同债务"举证困境的重要事实支点。
(二)实操维权建议
1.签约与付款环节留存资金流向凭证,明确款项进入配偶账户的痕迹。
2.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购房款来源、财产取得等证据(书证提出命令)。
3.对方拒不配合时,当庭援引证据妨害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转化为有利推定。
4.一审不利不轻言放弃,二审聚焦"事实推定"新论点可实现逆转。
七、案后回响
1.两度败诉后的程序逆转:本案一审、重审一审均驳回对配偶的责任主张,二审通过证据规则实现改判,凸显终审程序中"事实推定"路径的救济价值。
2.举证困境的专业突破:传统思路要求债权人直接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以"配偶拒证来源"反向推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突破口。
3.专业判断的坚持:代理团队在两次失利后仍坚守最初诉讼策略并微调论证,最终获法院采纳,体现商事争议中专业判断与韧性的意义。
八、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案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书证提出命令与拒不提交证据的推定后果;现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推定后果;现行有效)
附注:本文依据(2024)京01民终12361号裁判文书及案件材料整理。代理律师商宁依来源材料记载。
[案例索引:(2024)京01民终12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