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安徽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国务院终局裁决撤销省政府征地批复,法院撤销镇政府违建拆除告知书
国务院与人民法院认定,征收过程中以《强制拆除告知书》施压、未配套正式处罚文书即限定限期拆除的,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必须履行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否则认定文书因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文件须完整列明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履行征前调查、权属确认、听证等前置程序,遗漏独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征地批复可被上级机关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屯光镇政府《强制拆除告知书》;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国复〔2019〕2651 号终局裁决,部分撤销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中涉程某户 907.03 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征收内容,并撤销安徽省政府皖行复〔2017〕462 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裁判要旨
征收过程中下发的《强制拆除告知书》,未配套正式处罚文书、直接设定限期拆除义务、实质以违建认定逼迫签约的,不属于过程性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未履行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文件必须完整列明全部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并履行征前调查、权属确认、补偿安置听证等前置程序;报批时遗漏独立存在的村(社区)主体、未向其履行任何征前法定程序的,征地批复存在根本性违法,可被上级机关部分撤销。对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及维持批复的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国务院裁决具有最高行政效力。
二、案件索引
- 审理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一审)
- 国务院裁决文书编号:国复〔2019〕2651 号
- 征地批复文号:皖政地〔2013〕1020 号
- 省政府复议文书编号:皖行复〔2017〕462 号
-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纠纷
- 原告 / 申请人:程某户
- 被告 / 被申请人:黄山市屯光镇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 代理律师: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裁判结果:屯溪区法院判决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国务院终局裁决部分撤销征地批复涉 907.03 ㎡征收内容、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
三、基本案情
程某户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一社区,院内三栋住宅合计建筑面积 1550 ㎡,为三代三户共同居住祖宅。2017 年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仅认定 530 ㎡房屋为合法面积,且不提供就地安置方案,双方补偿分歧无法化解。
逼签与侵权过程:镇政府下发《强制拆除告知书》,笼统认定案涉全部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以此施压逼迫签约。此后征收方实施系列逼签行为:间歇性切断住宅供电、污染院内饮用水井、开挖封堵入户主路,当事人仅能翻越围墙、徒步小路出行,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报批违法查实:盛廷征拆律师团队调取档案查实,2013 年安徽省政府出具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征收案涉土地;征地报批时茶场社区尚未撤销,但全部报批文件未标注该集体经济组织,遗漏土地所有权主体。2014 年茶场社区撤销并入某社区,征地文件权属主体记载错误,未对原茶场社区履行征前调查、权属确认、听证等法定程序,征地批复存在根本性违法。
当事人维权流程:
- 2017 年 7 月,当事人收到违建拆除告知书,委托盛廷律所律师代理案件;
- 2017 年 8 月 22 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屯光镇政府《强制拆除告知书》,法院 8 月 29 日立案;
- 2017 年 10 月 19 日,屯溪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告知书;
- 2017 年 9 月,代理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
- 2017 年 9 月 24 日,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 月 24 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征地批复;
- 2017 年 12 月 1 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
- 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国复〔2019〕2651 号裁决书,裁决部分撤销征地批复、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
- 2020 年 2 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告知,不再对案涉 907.03 ㎡土地实施征收,当事人房屋完整保留。
各方立场:镇政府辩称告知书仅为过程性催告、不可诉;安徽省政府辩称批复程序齐全应予维持;盛廷抗辩——告知书程序违法且具备可诉性、征地批复遗漏权属主体根本性违法、省政府复议仅形式审查应予纠正。
安徽集体土地征收案获国务院最终裁决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强制拆除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2.镇政府作出违建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
3.安徽省征地批复是否合法(国务院裁决观点)?
4.省级政府复议结论能否被推翻,国务院裁决效力如何?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强制拆除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裁判逻辑:区分过程性行为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书,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增设当事人强制义务、直接威胁财产权益。本案告知书直接限定三日自行拆除房屋,逾期视为放弃财物、自行承担拆除损失,无配套正式限期拆除决定书,实质以违建认定逼迫当事人接受不合理补偿,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产生重大实际影响,不属于单纯内部催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镇政府作出违建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
裁判逻辑: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必须履行现场勘验、固定房屋建设信息、告知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法定程序。案涉告知书未载明任何房屋违建具体信息,无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环节,仅笼统认定全部房屋为违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三、安徽省征地批复合法性审查(国务院裁决观点)
裁判逻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必须精准核对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完整完成权属调查、补偿听证、现状确认流程。征地批复 2013 年作出时,茶场社区仍为独立集体经济组织,但全部报批材料未标注该主体,行政机关未向茶场社区履行任何征前法定程序,权属认定错误、征收程序存在不可弥补的重大违法。
规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拟征地告知、土地现状确认、听证权利告知等前置程序。
四、省级政府复议结论能否推翻,国务院裁决效力规则
裁判逻辑:当事人不服省级政府征地复议维持决定,有权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复议裁决为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具备最高行政效力,不可再提起诉讼。安徽省政府复议仅开展书面形式审查,未实地核查土地权属与程序瑕疵,未针对报批遗漏主体问题作出实质说理,维持征地批复结论缺乏事实支撑,国务院予以纠正。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复议后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以拆违代拆迁文书可诉认定规则:征收中下发的强制拆除告知书,未配套正式处罚文书、直接设定限期拆除义务、威胁房屋财产的,不属于过程性行为,被征收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2.违建认定法定程序规则:行政机关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必须完成现场勘验、固定面积、建设时间证据,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缺失任一程序,认定文书直接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3.集体土地征收权属主体刚性规则:征地报批文件必须完整列明全部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报批时遗漏独立存在的村/社区主体,属于根本性程序违法,征地批复可被上级机关撤销。
4.征地报批前置程序法定规则:征收集体土地前,必须向土地所有权人开展现状调查、权属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未向所有权主体履行上述程序,征地审批文件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
5.征地复议层级救济规则:对省级政府征地批复、维持批复的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行政决定。
6.违法逼签维权基础规则:征收方实施断水、断路、污染水源、封堵通行等方式逼迫签约,当事人可同步报警、政务热线投诉、环保举报、申请人身财产安全备案,留存全部侵权证据。
(二)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1.收到违建拆除告知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完整留存告知书原件、张贴现场照片、视频,记录送达人员、时间;同步调取房屋建造历史、权属证明,为诉讼举证做准备。
2.遭遇断水、断路、污染、堵路等逼签手段:全程录像取证;拨打 110 报警并留存报警回执,拨打 12345 政务热线书面投诉;水源污染类问题同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查处申请,申请水质检测。
3.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核心审批文件: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表、省级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全套材料,核查是否存在权属遗漏、程序缺失等违法情形。
4.征地复议分层级推进维权:先向作出征地批复的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维持原批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穷尽行政救济途径。
5.同步开展"拆违文书诉讼 + 征地复议"组合维权:先行起诉撤销违建告知书,阻断征收方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的途径;同步推进征地批复复议,从根源否定征收合法性,双重保障房屋不被拆除,掌握补偿谈判主动权。
七、案后回响
1.907.03 ㎡ 祖宅完整保留:国务院部分撤销征地批复、2020 年 2 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停止征收,当事人房屋未拆、未被收回,三代三户的居住与财产权益得以保全,避免了"以拆违逼签"导致的强制搬迁结局。
2.国务院终局裁决的标杆意义: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少见的国务院终局裁决胜诉,清晰印证两条法律红线——"以拆违代拆迁"的告知书可诉且可撤销、"征地报批遗漏权属主体"属根本性违法,对同类案件具有参照价值。
3.组合维权策略的成功落地:"拆违文书诉讼 + 征地批复复议"双轨并行,先以诉讼阻断强拆、再以国务院裁决从根源否定征收合法性,使当事人在谈判中从被动受逼转为掌握主动,体现专业程序把控对弱势被征收人的实质改变。
八、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当时有效版本):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该机关复议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本案国复〔2019〕2651 号终局裁决即依此条作出。(注:该条在 2023 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已作调整,本案适用裁决时有效之法律版本。)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时应组织听证。未履行拟征地告知、现状确认、听证权利告知三项前置程序的,征地批准文件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版,2019 年修订、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法)相关条款:集体土地征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组织实施,征地报批材料应如实完整载明土地所有权主体。本案 2013 年征地批复、2019 年国务院裁决均适用当时有效之法律版本,现引用请以裁决时有效文本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镇政府《强制拆除告知书》因未履行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被屯溪区法院判决撤销即适用此条。
附注:本案信息依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国务院国复〔2019〕2651 号终局裁决及安徽省政府皖行复〔2017〕462 号复议决定整理。代理律师署名依据案件材料记载。
[案例索引:皖政地〔2013〕102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