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吉林长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胜诉案例:评估机构抽签未通知到场,补偿决定书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
本案系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因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的典型案件。田XX的住宅及地上附着物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征收机关在未通知其参与评估机构选定、未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法院认定评估机构选取程序根本性违法、对应评估报告整体无效,补偿决定缺乏合法有效证据基础,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本案明确了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刚性要求及评估报告效力与补偿决定合法性的传导关系。

一、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需评估的,协商不成采用抽签、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必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参与,未通知到场属根本性程序违法。评估机构选取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对应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整体无效,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依据。补偿决定完全以违法评估报告为唯一事实支撑、缺失合法有效证据基础的,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撤销,并可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案件索引
· 案号:(2022)吉 01 行初 287 号
·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
· 原告:田XX
· 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
· 代理律师:钟常鸣律师、翟祎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裁判结果:撤销案涉《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三个月内重新依法作出补偿;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三、基本案情
田女士系长春市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宅基地、住宅、承包土地及果树合法权属。当地道路建设工程启动后,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划入土地征收拆迁范围。
2022 年 8 月,区政府直接向田XX送达《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文书确定的补偿金额偏低,依据为评估报告。但征收机关全程未向田女士出示、送达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在选取评估机构组织抽签时,亦未通知田女士到场参与,直接剥夺其协商、监督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权利。田XX不认可该补偿决定书,认为征收评估与补偿作出程序全面违法、实体补偿标准侵害自身财产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团队启动司法维权。
维权过程中,律师梳理案件违法点,确定诉讼核心主张:评估机构选取程序违法、无合法评估依据、补偿决定事实基础缺失、实体补偿未覆盖房屋及果树附属物实际市场价值。田XX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审查征收评估全套流程及地方征收实施办法,认定评估机构选定行政程序违法、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作出撤销补偿决定的一审胜诉判决。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选取,是否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到场参与权利?
2.违法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征收补偿的合法依据?
3.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应当判决撤销?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选取,是否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到场参与权利?
法院认为,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协商不成采用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必须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参与选取流程。本案被告组织抽签选定吉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时,未通知原告田女士到场,直接剥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监督权,选取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
二、违法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征收补偿的合法依据?
法院指出,评估报告是核算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核心证据,评估机构选取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评估报告整体无效。案涉补偿决定书完全以该份违法评估报告作为事实支撑,文书作出缺乏合法有效证据基础。
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应当判决撤销?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指出,行政行为作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并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补偿决定书无合法评估报告支撑,属于典型的主要证据不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集体土地评估机构选定强制性程序规则:征收集体房屋需要评估的,优先由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抽签、摇号的,必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参与,未通知到场属于程序重大违法。
2.评估报告效力判定规则:选取评估机构程序违法的,对应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整体无效,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依据。
3.补偿决定合法性基础规则:合法有效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必须附有送达被征收人的分户评估报告;缺失评估报告或评估程序违法,直接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4.撤销判决适用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撤销,同时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的履行期限。
5.被征收人评估救济权利规则:征收机关必须向被征收人完整送达评估报告,保障其申请复核评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救济权利;未送达评估报告直接剥夺法定救济途径。
(二)实操维权建议
1.征收启动阶段主动参与评估机构选定:征收公告发布后,主动关注评估机构协商、抽签通知,要求到场全程见证选取过程,留存抽签现场照片、视频、通知记录。
2.核查评估机构选取流程是否完整合规:核对征收方是否提供多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备选、是否组织村民到场抽签、有无现场公证材料,任一环节缺失即存在违法突破口。
3.收到不合理补偿决定书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自签收补偿决定书当日起计算起诉期限,6 个月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求撤销违法补偿文书。
4.诉讼核心举证材料清单:房屋、宅基地权属证明、补偿决定书原件、未收到评估报告的沟通记录、征收方未通知参与抽签的录音录像证据。
七、案后回响
1.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刚性确认:本案判决重申,协商不成采用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时,通知被征收人到场参与并非可有可无的形式环节,而是强制性法定程序。未通知到场即属根本性违法,从源头上否定了"暗箱抽签"的操作空间。
2.评估报告无效的连锁效应:评估机构选取违法直接导致评估报告整体无效,而补偿决定又完全依附于该报告——程序瑕疵由此传导为实体决定的合法性崩塌。本判决清晰呈现了"程序违法→证据无效→决定撤销"的传导链条。
3.撤销判决叠加重作期限的保护:法院在撤销补偿决定的同时,责令被告三个月内重新依法作出补偿。这一"撤销+限期重作"的处理,既否定了原违法决定,又为田女士重新获得公平补偿设定了明确期限,避免了"撤了白撤"的空转。
4.专业代理对程序节点的把控:从识别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这一突破口,到固定未通知到场、未送达评估报告的证据,专业律师对程序节点的精准把控,是本案能够在实体补偿争议之外以程序违法实现胜诉的关键。
八、关联法条
本案裁判主要援引以下法律规范:
1.《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协商不成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必须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参与选取流程;未通知被征收人到场参与,属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根本性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附注:本文依据(2022)吉 01 行初 287 号判决书原件及案件材料整理,代理律师钟常鸣、翟祎署名来源于案件基础信息记载
[案例索引:(2022)吉 01 行初 28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