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广西征地批复国务院裁决胜诉案例:未保障农户三项权利、林地未经林业审核,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国务院认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报批前须向被征地农户履行拟征地告知、土地现状确认、听证权利告知三项法定程序,征收范围内包含林地的还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征地批复》,因报批全程未向农户告知、未组织现状签字确认、未告知听证(仅由村委会盖章),且征收范围内 3.6745 公顷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终局裁决,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并撤销维持该批复的桂政行复〔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裁判要旨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未向被征地农户履行拟征地告知、土地现状确认、听证权利告知三项法定程序,且征收范围内包含林地但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土地已实际开发建设的,国务院终局裁决可确认批复违法而不予撤销,并撤销维持该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索引
· 裁决文号:国务院终局裁决
· 征地批复文号: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
· 原复议决定文号:桂政行复〔2015〕12号
· 裁决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原复议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裁决日期:2017 年 11 月 27 日
· 案由:征地批复行政裁决纠纷
· 审级:国务院最终裁决
· 裁判结果:确认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征地批复违法;撤销桂政行复〔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
三、基本案情
2013 年 6 月,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方案),经市级政府批准逐级上报。
2013 年 10 月 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含卫先生承包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报批全程未向农户告知、未组织现状签字确认、未告知听证,仅由村委会盖章。
复议阶段:卫先生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征地批复。
国务院裁决:依《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卫先生就复议维持结果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调取全套报批材料、林地审批文件逐一核查。
2017 年 11 月 27 日,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撤销原复议决定。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征地报批前仅由村委会代签代确认,未向农户告知、未组织现状签字、未告知听证,是否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2.征收范围包含林地但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地批复是否合法有效?
3.省级政府复议维持后,农户能否直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批复程序重大违法但不宜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征地报批前未保障农户三项权利,是否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裁决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三项程序: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地核心信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村集体与农户双重确认、告知农户听证权利。本案仅由村委会单方完成全部确认手续,未实际向农户告知相关权利、未取得农户对土地现状的认可,征地前置程序不符合强制性要求。
关键规则:村委会单方盖章不能替代农户本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与听证权,缺失任一即属程序重大违法。
二、征收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地批复是否合法?
裁决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案涉征地范围包含 3.6745 公顷林地,自治区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流程,属于法定审批要件缺失,批复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三、省级征地批复经复议维持后,农户能否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如何适用?
裁决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案涉批复存在农户权利保障缺失、林地审批要件缺失两项重大程序违法,本应撤销;但结合土地已实际开发利用现状,直接撤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适用确认违法的裁决方式,既纠正程序违法,也兼顾已实施建设的稳定效力,同时保留当事人主张补偿救济的权利。
六、案例启示要点
对被征地农户的启示:
1.征地初期主动核查三项权利:告知、现状签字、听证渠道,任一缺失即留存证据主张程序违法。
2.对省级征地批复不服,先复议后可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复议维持后,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依《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直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3.准备完整证据链:土地承包证、批复文件、复议决定书、未收到告知证明、林地权属证明。
4.确认违法裁决亦是救济成果:拿到确认违法裁决后,可持文书协商提高补偿;协商不成可提行政补偿或赔偿诉讼。
5.村委会无权替代农户放弃权利:村委会仅代表村集体,单方代签不能替代农户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该签字无效。
七、案后回响
1.救济层级的天花板:本案经国务院终局裁决,是征拆领域最高层级的行政救济胜诉。一般农户难以独立启动此类高位阶程序,专业律师对专属救济规则的程序把控能力是关键变量。
2.最高机关确认程序刚性:省级政府复议维持后,国务院仍采纳申请人全部四项违法主张,印证"村委会代签不能替代农户权利""林地须先经林业审核"的刚性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3.为后续补偿救济留口:裁决采"确认违法"而非撤销,因土地已开发不宜推翻;但当事人可据此主张公平补偿与赔偿,体现确认违法裁决制度的现实救济价值。
4.体系化能力的印证:据盛廷律所披露,其已有多起国务院裁决胜诉案例,非个案偶然,反映团队对征地专属救济规则的体系化掌握。
八、关联法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三项程序——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地核心信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村集体与农户双重确认、告知农户听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
附注:本案信息依据国务院 2017 年终局裁决、桂国土批函〔2013〕494 号整理,代理律师依据案件材料记载。
[案例索引: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