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江西企业厂房强拆违法胜诉案例:法院认定街道办无权单方危房鉴定,未补偿先拆房构成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企业厂房"以拆危代拆迁"引发的强制拆除违法确认之诉。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和街道办即以 D 级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全部厂房。法院经审理认定,未补偿即以危房名义拆除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街道办无权单方启动危房鉴定,拆除行为实体、程序双重违法,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为同类"借危房整治规避征收补偿"的执法套路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否定样本。

一、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处置,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危房管理规定仅作为安全补充规范,不能替代征收全套补偿程序。征收未协商补偿、未作出补偿决定即以 D 级危房名义实施拆除,属规避法定征收义务的滥用职权,强拆一律违法。街道办事处无独立申请危房安全鉴定的法定权限,自行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依据。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辖区内房屋被强制拆除,政府无法举证系第三方独立行为的,推定其与实施拆除的街道办共同承担责任。房屋已拆除、被诉行为无撤销内容时,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强拆违法,该确认文书是提起行政赔偿的核心依据。
二、案件索引
· 案号:(2024)赣 11 行初 73 号
· 审理法院:江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房屋强制拆除行政纠纷
· 原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 代理律师:谢志启律师、刘峥峥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基本案情
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持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1000 余平方米厂房权属,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2024 年 1 月 22 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厂房被正式划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双方未协商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落实任何安置补偿。
2024 年 2 月 5 日,区政府、街道办在未履行征收法定程序、未完成危房完整处置流程的前提下,以厂房属于 D 级危房为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全部厂房。本次拆除直接造成企业生产设备、厂房建筑、停产经营损失。行政机关假借危房整治规避"先补偿、后搬迁"征收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企业与征收方沟通赔偿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团队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法院经审理,全面审查征收法规与危房管理规定,认定二被告拆除行为实体、程序双重违法,作出确认强拆违法的一审判决。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二被告是否均为本案适格被告(强拆主体如何认定)?
2.未协商补偿即以危房名义拆除,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街道办自行启动危房鉴定并据此强拆,是否合法?
4.以危房名义拆除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5.房屋已拆除不具备撤销条件,应当如何判决?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二被告是否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征收工作法定责任主体,街道办仅为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出具书面材料自认实施拆除,区政府无证据证明拆除系街道办独立行为;危房鉴定、拆除直接服务于征收项目,区政府放任违法拆危程序,拆除行为受益主体为区政府。因此二被告均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共同承担强拆法律责任。
二、未补偿即以危房名义拆除,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法院指出,征收范围划定后,房屋处置法律关系由征收补偿法规调整,法定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危房整治立法目的仅为消除即时房屋安全隐患,不能完整替代征收补偿流程。行政机关在未协商补偿、未作出补偿决定前提下启动危房拆除,属于规避法定征收义务,执法目的明显不正当。
三、街道办自行启动危房鉴定并据此强拆,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存在法定限制。本案由街道办自行向住建局委托鉴定,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范流程,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具备合法处置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厂房的依据。
四、以危房名义拆除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处置被征收合法厂房,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补偿、司法强制执行路径解决。直接以危房名义拆除,未给予企业获取公平补偿的机会,对企业财产权益造成不可逆重大损害,手段与行政目标严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
五、房屋已拆除不具备撤销条件,应当如何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已全部拆除,被诉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法院无需撤销行政行为,直接确认拆除行为整体违法。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征收范围房屋法律适用优先级规则:房屋纳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后,处置程序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危房管理规定仅作为安全补充管理规范,不能替代征收全套补偿程序。
2.以拆危代拆迁违法认定规则:征收未完成补偿协商、未出具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启动危房鉴定并实施拆除,直接推定属于规避征收补偿的滥用职权行为,强拆一律违法。
3.征收强拆主体推定规则: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辖区内房屋被强制拆除,政府无法举证系第三方独立拆除的,推定县级政府与实施拆除的街道办共同承担违法责任。
4.危房鉴定法定启动主体规则:街道办事处、征收指挥部无独立申请危房安全鉴定的法定权限,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报告,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依据。
5.确认违法判决适用规则:建筑物已经灭失、拆除行为无撤销可能性时,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强拆违法,确认文书是提起行政赔偿的核心依据。
6.征收强制拆除法定路径规则:征收合法厂房只能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搬迁或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组织强制拆除。
(二)实操维权建议
1.厂房、商铺划入征收范围,警惕 D 级危房拆除套路:征收谈判未达成一致时,若街道、住建部门突然上门开展危房鉴定,属于典型以拆危促拆迁手段,应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沟通、鉴定现场证据,拒绝配合单方鉴定流程。
2.区分危房整治与征收拆迁两种处置程序:危房处置仅适用于房屋即时坍塌危及人身安全情形,征收拆迁必须落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搬迁补偿;未拿到补偿前,任何危房拆除通知均不能作为强制拆房合法理由。
3.厂房被强拆第一时间固定全套损失证据:完整拍摄拆除全过程视频、清点厂房建筑、机器设备、存货清单,留存土地权属、营业执照、经营流水,为后续行政赔偿提供损失依据。
七、案后回响
1."以拆危代拆迁"套路的司法否定:本案判决明确,征收未完成补偿即以 D 级危房名义拆除,属于规避"先补偿、后搬迁"法定程序的滥用职权。这为各地频频出现的"借危房整治逼迁"执法模式划定了明确的司法红线。
2.危房鉴定主体资格的红线:街道办自行委托危房鉴定并据此强拆,被法院认定报告无效。本判决重申,街道办、征收指挥部无独立启动危房鉴定的法定权限,单方鉴定不得作为拆除合法建筑的依据,从源头封堵了"先鉴定、后强拆"的程序漏洞。
3.确认违法判决作为赔偿的前置支点:厂房已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强拆违法。该生效文书为企业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厂房、设备、停产停业全部损失提供了核心依据,实质维权路径由此打开。
4.专业代理对程序节点的把控:从识别"拆危"套路、固定拆除现场证据,到精准主张二被告共同担责、援引比例原则与确认违法判决规则,专业律师对程序与实体争议的同步把控,是本案能够在未补偿即被拆的被动局面下实现对企有利结果的关键。
八、关联法条
本案裁判主要援引以下法律规范: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法律责任仍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鉴定、治理有严格法定程序与主体要求;街道办事处、征收指挥部等无独立申请危房安全鉴定的法定权限,自行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附注:本文依据(2024)赣 11 行初 73 号判决书及案件材料整理,代理律师谢志启、刘峥峥署名来源于案件基础信息记载。
[案例索引:(2024)赣 11 行初 7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