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长汀县汀南加油站诉长汀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征收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
法院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补偿费用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由行政机关组织并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议、部门论证等法定程序。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因未能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提供补偿款专户存储证据、将风险评估委托开发商出具,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闽04行初4号行政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

一: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行政机关组织并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议、部门论证等法定程序。征收机关不能证明征收符合法定规划、未提供补偿款专户存储证据,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开发商作出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
二:案件索引
· 案号:(2018)闽04行初4号
·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原告原诉龙岩中院,依福建省高院规定移交三明中院)
· 裁判日期:2018年6月8日
· 案由:行政征收(撤销征收决定)
· 审级:一审(跨行政区划管辖)
· 裁判结果:撤销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代理律师: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 2016年11月16日,长汀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告知书》,拟将长汀县汀南加油站纳入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范围。
· 2017年5月,征收办与加油站投资人签订《评估约定》,约定由投资人聘请评估机构全面评估,双方认可结果。2017年6月26日,长汀县政府作出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7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 评估分歧:投资人委托评估资产约7000万元;征收方另行委托评估仅约1600万元,相差逾5200万元。本案诉讼焦点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而非补偿数额的实体争议。
· 2017年12月18日,加油站向龙岩中院起诉,依跨行政区划管辖规定移交三明中院;
· 2018年1月2日立案,4月2日开庭;6月8日判决撤销。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规划要件("四规划一计划")?
2.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开发商出具,是否合法?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规划要件?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机关对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次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亦未能证明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征收决定缺乏规划依据。
二、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院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未能提供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其以非征收主体的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信息证明"款项到位",不能替代法定专户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开发商出具,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应当履行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等程序。被告确定由开发商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评估过程中履行了征求意见、专家评议、部门论证等法定程序。
六、案例启示要点
对被征收人及行政机关的启示:
1.征收决定合法性可诉:对"四规划一计划"、专户存储、风险评估等前置程序存在硬伤的征收决定,可诉请撤销,而不仅是确认违法。
2.规划要件举证责任在征收机关:被征收人无需自证征收不符合规划,应由政府举证;政府举证不能即构成违法。
3.补偿款专户是刚性要求:以非征收主体账户、活期存款信息替代法定专户,不构成合法资金保障。
4.风险评估主体须为行政机关:由开发商代行并出具报告,主体不适格、程序缺失,不能作为合法征收前置依据。
5.程序硬伤足以推翻整个决定:规划缺失、专户缺位、评估失范等程序违法,是有效的救济路径,专业及时的程序性质证能改变弱势局面。
七、案后回响
1.保住一座持续经营的加油站:本案判决撤销的是整份《房屋征收决定》,而非仅确认违法。意味着案涉土地未被收回、加油站未被拆除,委托人的加油站仍能在原址正常经营,避免了企业被低价征收、被迫关停的命运。
2.守住逾五千万元资产落差:征收方另行委托评估将加油站资产估为约1600万元,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约7000万元相差逾5200万元。撤销征收决定,使这笔巨额落差不再以"已签认补偿"的方式被落定,为后续按市场化、合规化标准重新协商保留了空间。
3.一次"程序正义"对"实体不公"的矫正:加油站历经三次搬迁,本属配合地方建设的搬迁企业;本案以三重程序硬伤推翻征收决定,凸显专业律师在"看似铁板钉钉"的征收中仍能找到救济切口。
八、关联法条
本案裁判主要援引以下法律规范: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机关对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负有举证责任。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应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议、部门论证等程序(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附注:本案信息依据(2018)闽04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整理,承办律师经裁判文书核实。
[案例索引:(2018)闽04行初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