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黑龙江集体土地征收失地社保安置胜诉案例:省政府责令市政府限期落实57户失地农民社保法定职责
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中"只发经济补偿、不落实失地社保"引发的行政不作为复议案。徐某等57户村民土地被征收占用后,当地政府长期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村民经法律途径申请履职、提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市级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社保安置法定职责。本案明确了失地社保的法定强制性、复议阶段行政机关的举证义务及复议机关责令履职的适用路径。

一、裁判要旨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社保安置系独立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法定补偿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省略或拖延。行政机关收到村民书面履职申请后,负有限期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的,法律推定其行政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可直接作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
二、案件索引
· 复议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案号:黑政复决〔2025〕81号
· 案由:不履行征地社会保障安置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纠纷
· 申请人:徐某等57户黑龙江某村失地村民
· 被申请人:当地市级人民政府
· 代理律师:付顺托律师、董欣玥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复议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对57户失地社保安置履职请求依法全面作出处理,重新核算参保名单与费用并办理参保手续,书面反馈处理进度与落实方案。

三、基本案情
徐某等57户村民系黑龙江省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土地被纳入高速公路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村民与征收方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后,涉案土地已被实际占用,但当地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57户村民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办理失地社保参保手续。
失地社保属于征收补偿法定安置项目,行政机关长期不作为,导致村民丧失长远养老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难以维持,财产权益遭受持续性侵害。村民自行沟通协调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社保安置权益。
维权过程中,律师梳理全部证据并向征收主管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全套征地审批、公告、补偿方案文件,固定程序违法证据。村民书面提交履职申请后,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盛廷律师遂代理57户村民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送达答复通知后,市政府未在法定十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法律依据,全程未参与复议举证答辩。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是否系土地征收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2.行政机关收到村民履职申请后,是否负有限期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
3.复议阶段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复及证据,法律后果如何?
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能否直接责令其限期履职?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是土地征收法定强制性义务?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社保安置独立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征收缺一不可的法定补偿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省略、拖延办理。仅发放土地及青苗补偿而未落实社保,构成征收违法。
二、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负有限期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指出,村民已书面提交履职申请书,明确提出社保安置诉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应,区分情况作出落实、协调或书面说明。本案市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复议阶段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复、证据,视为行政行为无合法依据?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提交书面答复、全部证据及适用法律依据。本案市政府逾期未提交任何材料,法律直接推定其不履行社保安置职责无事实与法律支撑,应当承担不利复议后果。
四、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有权责令限期履职?
复议机关认为,针对行政机关拖延、拒绝履行社保安置义务的不作为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直接作出责令限期处理的复议决定,督促行政机关完成社保安置落实工作,无需以撤销原有行为为前提。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失地社保法定安置规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仅发放土地、青苗补偿而不落实社保,属于征收违法。
2.行政不作为履职申请规则:行政机关拒不落实社保安置时,村民可书面邮寄履职申请书,留存快递签收凭证,作为后续复议、诉讼的核心证据。
3.行政复议举证倒置规则:行政复议案件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逾期不提交答复、证据,法律直接认定其行政行为无依据,复议机关可直接判令履职。
4.征地补偿完整体系规则:合法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五大类,社保安置不可省略、不可抵扣其他补偿款。
5.复议履职决定适用规则: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且举证不能的情形,复议机关无需撤销原有行为,可直接作出责令限期处理、全面履职的复议决定。
(二)实操维权建议
1.征地签约前主动核实失地社保落实方案: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前,要求征收方书面列明社保费用标准、参保时间、补贴承担主体;无社保安置条款可拒绝签署协议。
2.行政机关拖延办社保,书面邮寄履职申请:采用 EMS 邮政邮寄《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留存快递面单、签收截图、申请书原件,固定行政不作为证据。
3.政府签收申请超60日无答复,立即申请行政复议:履职申请送达后满60日未收到回复,向本级政府上级机关(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诉求责令落实失地社保。
4.复议阶段重点固定被申请人举证不能事实:复议过程中提交履职申请签收记录;若行政机关不答辩、不交证据,直接援引《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主张对方视为无履职依据。
5.复议胜诉后跟进社保落实进度:收到责令履职复议决定书后,定期向征收部门询问参保办理进度;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七、案后回响
1.失地社保"法定化"的标杆意义:本案复议决定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并非征收的"软性配套",而是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列的法定强制性项目。这为同类"只补地、不保人"的征收模式划定了清晰红线。
2.举证倒置对弱势农户的保护:市政府在复议阶段全程"失声"、未提交任何答辩与证据,复议机关据此直接推定其不作为无依据并责令履职。这一结果凸显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制度设计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农户的实际保护价值。
3.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的组合救济路径:本案以"书面履职申请固定不作为事实—申请行政复议倒逼举证—复议机关责令履职"的清晰脉络,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不依赖诉讼、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维权路径样本。
4.专业代理对程序节点的把控:从调取征地文件锁定程序瑕疵,到精准提交履职申请、把握复议举证期限,专业律师对程序节点的把控,是本案能够在复议阶段即实现对农户有利结果的关键。
八、关联法条
本案裁判主要援引以下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2019 年修订版,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长远生计;社保安置系独立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法定补偿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被申请人逾期举证与复议机关责令履职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 2025 年复议适用 2024 年修订施行的新法,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附注:本文依据黑政复决〔2025〕81号复议决定书及案件材料整理,代理律师付顺托、董欣玥署名来源于案件基础信息记载。
[案例索引:黑政复决〔2025〕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