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河北以租代征征地违法胜诉案例:未公示告知、村委会代签征地文件,省政府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本案是"以租代征"模式的典型样本——行政机关虽取得征地批复,却未依法向农户履行征收告知、补偿程序,转而通过村委会以长期租赁方式将农用地交付企业建厂,规避法定征收成本。复议机关认定,未公示《征地告知书》、剥夺农户知情权,且《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仅由村委会代签、无农户签字、无听证,严重违反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强制性规定;鉴于土地已建成厂房、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依法适用确认违法而不撤销,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足额补偿与社保安置留下法律接口。

一、裁判要旨
以租代征模式下,行政机关虽取得征地批复但未依法向农户履行征收告知、补偿程序,转而以长期土地租赁方式交付企业使用,属于规避法定征收成本的违法行为。征地报批前未公示《征地告知书》、剥夺农户知情权,且《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仅由村委会代签、无农户签字、未保障听证,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强制性规定。土地已建成厂房、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复议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确认违法而不撤销。
二、案件索引
· 复议决定文号:冀政转征函〔2010〕x号
·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 案由: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以租代征、征地程序违法)
· 申请人:王先生(河北省某村村民)
·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 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当地包装企业
· 代理律师:李喆、王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复议核心诉求:确认冀政转征函〔2010〕x号征地批复中征收案涉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 复议结果:确认案涉征地批复中批准征收案涉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成当地政府、村委会与王先生协商落实补偿安置;复议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基本案情
王先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5.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村委会与一家包装企业协商后,劝说王先生将承包地流转出租建厂,租期30年,口头承诺承包经营权不变、到期延长三十年承包期。王先生长期按时收取租金,直至土地确权阶段发现案涉农用地因建设厂房无法确权,意识到农用地建厂存在违法风险。
委托盛廷律师调查后确认,该地块当年已纳入省级征地批复范围,但行政机关未公示征地文件、未征求农户意见,村委会擅自代村民放弃听证、签署土地调查确认表,以长期租赁掩盖土地征收事实,构成典型的"以租代征"。该违法行为持续十余年,王先生丧失土地确权资格,长期无法获取法定征地补偿与社保安置。
维权流程:盛廷律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x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调取2010年征地全套报批文件;答复证实案涉土地在"x县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内,律师据此启动行政复议。复议阶段申请阅卷、组织听证,调取征地告知书、调查确认表、一书四方案等原始材料,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逐项列明程序违法事实。河北省人民政府采纳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组织村委会与王先生协商补偿。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村委会代签征地文件、未公示《征地告知书》,是否构成征地程序重大违法?
2.行政机关以长期租赁方式交付农用地建厂,是否构成"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3.土地已建成厂房、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时,应适用确认违法还是撤销?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本案土地占用模式是否构成以租代征?
复议机关认为,法律明确农用地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厂房建设,合法占地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本案行政机关虽取得征地批复,但未依法向农户履行征收告知、补偿程序,转而以长期土地租赁方式交付企业使用,属于规避法定征收成本、逃避耕地占补平衡等法定义务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二、征地报批前未公示告知书,是否剥夺农户知情权、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复议机关指出,依据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必须向被征地农户书面告知征地核心信息。现有全部报批材料无公示记录,无法证明《征地告知书》已在村内张贴,农户全程不知晓土地征收事实,征地前置程序缺失。
三、村委会代签调查确认表、放弃听证是否合法?
复议机关认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必须同时经村集体与农户双重确认,听证申请权利专属被征地农户,村委会不得单方代为放弃听证、签署确认表。本案《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无王先生签字,权属、青苗附着物信息空白,仅村委会盖章,调查材料不具备报批法定效力。
四、征地批复事实基础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复议机关认定,合法征地报批必备农户知情、确认材料;本案缺失农户确认手续,土地现状调查内容与实际承包情况不符,案涉征地批复作出的事实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五、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确认违法还是撤销?
复议机关认为,案涉土地自2010年批复后已出让并建成厂房,多年持续投入使用,若直接撤销征地批复将对地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可逆损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应当撤销但撤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违法决定,既纠正程序违法,也兼顾已实施建设的稳定效力。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以租代征违法判定规则:任何单位建设厂房占用集体农用地,仅签土地租赁合同、未完成征收转用审批、未发放一次性征地补偿的,均属以租代征,不受法律保护。
2.征地前置程序强制性规则: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征地报批前告知、农户现场确认、听证三项材料为报批必备文件,缺失任一即构成征地审批程序违法。
3.农户权利专属规则:土地调查确认权、听证申请权归属于承包农户,村委会无权替代农户签字、放弃听证,其单方签署的征地文件不产生约束农户的法律效力。
4.确认违法适用边界规则: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事实重大违法本应撤销,但土地已建成项目、撤销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时,复议机关、法院可仅确认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原审批文件。
5.长期占地维权时效规则:以租代征属持续性土地侵权行为,即便占地超过十余年,村民仍可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合法土地权益,不受短期时效限制。
6.确认违法文书法律价值: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后,农户有权据此要求行政机关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二)实操维权建议
1.怀疑以租代征第一步:调取全套征地审批文件:携带土地承包合同、租地协议,向县级自然资源局、省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告知书、调查确认表全部原始档案。
2.逐项核查征地三大法定必备程序:核查是否张贴征地告知书并留存公示照片;核查土地调查表是否有农户本人签字;核查听证记录是否为农户自愿放弃,村委会代签文件直接认定程序违法。
3.行政复议关键操作:申请阅卷 + 听证:向复议机关书面提交阅卷、土地征收听证申请,完整查阅行政机关内部报批材料,固定村委会代签、未公示等违法原始证据,由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4.复议胜诉后的补偿维权路径:取得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文书后,优先与征收方协商足额征地补偿;协商不成可提起行政补偿诉讼,主张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损失。
5.日常土地风险防范要点:拒绝村委会、企业签订长期农用地建厂租赁协议;土地确权受阻第一时间核查土地性质;不随意签署征地、土地流转空白文件,签字前核对全部条款。
七、案后回响
1.十余年以租代征终获定性:确认违法文书使王先生得以突破"土地无法确权"困局,据以主张足额征地补偿与社保安置,把长期被"租赁"掩盖的违法征收重新拉回法律救济轨道。
2.村委会代签无效被正式确认:复议机关明确村委会无权替代农户签字、放弃听证,其单方签署的征地文件不产生约束农户的效力,对同类"村委会包办"侵权具有直接否定意义。
3.持续性侵权维权时效被打通:以租代征属持续性侵权,即便占地逾十年仍可通过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打破"时过境迁、无法维权"的认识误区。
4.专业代理的查证价值:通过信息公开调取原始报批材料、申请阅卷听证固定违法证据,是把"口头租赁"还原为"违法征收"的关键一步,凸显律师对原始档案的查证能力。
八、关联法条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必须向被征地农户书面告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并履行土地现状调查经村集体与农户双重确认程序。该文件至今有效,是本案认定征地前置程序缺失的直接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其违法。本案据此对案涉征地批复适用确认违法而非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2019年修订、2020年1月1日施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等情形须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级政府批准。以租代征未履行上述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审批程序,欠缺合法占地基础(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则在历次修法中实质稳定)。
附注:本案信息依据冀政转征函〔2010〕x号文书及案件材料整理,代理律师李喆、王乐署名来源于案件基础信息。
[案例索引:冀政转征函〔2010〕x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