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浙江农村房屋违法强拆胜诉案例:街道办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
本案是"以危房解危、消除安全隐患为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典型样本。法院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笼统的"安全隐患"理由替代《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迳行拆除合法房屋,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确认违法判决为当事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执行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事处未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拆除程序,仅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迳行拆除合法房屋,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案件索引
· 案号:(2025)浙0781行初32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原文未提供具体宣判日期,建议发布前与判决书原件核对补全)
·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行政)
· 审级:一审
· 诉讼当事人:原告应某某(村民);被告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
· 出庭负责人:方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本案材料未列明具体承办律师姓名
· 诉讼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于2025年2月17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三、基本案情
应某某系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住宅一处。因当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应某某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标准多次协商,因方案不合理始终未达成一致,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2025年2月17日,属地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应某某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强拆催告与告知程序、亦未就拆除后补偿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应某某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给出的理由是:拆除相邻已签约户房屋时,应某某的房屋结构受影响、存在安全隐患,需消除公共安全风险。
应某某认为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仅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迳行拆除合法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街道办事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合法房屋,是否合法?
2.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单方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由具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按法定程序实施。
本案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应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的前提下,仅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迳行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指出,行政机关不得以"消除安全隐患"等笼统理由代替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即便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亦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按照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推进,而不能直接实施拆除,更不允许以"危房解危"为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绕过征收补偿程序。
二、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单方拆除?
法院认为,在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履行催告、告知、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拆除。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既未与应某某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以"安全隐患"为由拆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重申,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任意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法定程序不可逾越,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跳过法定程序。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成为违法强拆的"挡箭牌":行政机关以"危房解危""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合法房屋,必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无鉴定报告、无法定程序的"安全隐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2.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强拆: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以"安全隐患"为名绕过法定程序,本质上属于违法强拆。
3.确认强拆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违法强拆发生后,被征收人应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即可据此申请国家赔偿,主张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全部损失。
4.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不能以此为由实施"报复性强拆",坚持合法维权、拒绝不合理补偿系法律赋予的权利。
5.行政机关强拆后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行政机关不能以"已经拆了"为由逃避责任;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应得的合法征收补偿权益。
6.强拆现场证据固定至关重要:遭遇强拆时,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全过程(人员、车辆、机械等),同时拨打110报警并保留记录,上述证据是后续诉讼中证明强拆违法性的关键材料。
(二)实操维权建议
1.征收阶段:保存所有书面文件:妥善保管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等权属证明,以及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谈判记录等全部材料。
2.协商阶段:不签署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时,不要迫于压力签字;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合理的补偿方案。
3.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拍照、录像记录现场全过程,拨打110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注意保护人身安全,避免与强拆人员直接冲突。
4.强拆发生后: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应在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过起诉期限;确认违法后再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警惕以"危房解危"为名的违法强拆:遇行政机关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房解危"等理由要求搬离或直接强拆,应保持警惕,有权要求其提供专业鉴定报告并依法定程序执行。
七、案后回响
1.确认违法为赔偿奠基:本案取得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使应某某得以据此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主张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搬迁及过渡安置等损失,维权链条从"确认违法"顺畅衔接至"国家赔偿"。
2."安全隐患"挡箭牌被司法击穿:法院明确程序刚性——笼统的"安全隐患"理由不能替代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即便确有必要解危,亦须鉴定与催告、决定等法定程序并行。这对同类"以拆危促拆迁"的套路具有直接的否定意义。
3.拒绝不合理补偿的权利获司法确认:应某某始终未签协议、未领补偿款,其依法拒绝不合理补偿方案的行为被法院认可,印证被征收人不必因"未签约"而丧失房屋合法权益、更不应因此遭受违法强拆。
4.专业代理的节点价值:在强拆已既成事实、房屋灭失难以恢复原状的局面下,精准锁定"程序严重违法"并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是把不可逆的财产损失转化为可索赔法律权利的关键一步。
八、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须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事处未经上述程序迳行拆除,构成程序严重违法。(该法2012年施行,本案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无撤销可能,故适用确认违法而非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确认强拆违法后,应某某可据此申请行政赔偿,主张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搬迁及过渡安置等损失。(该法2012年修正、2013年施行,本案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附注:本案信息依据(2025)浙0781行初32号行政判决材料整理。
[案例索引:(2025)浙0781行初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