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内蒙古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胜诉案例:二审撤销补偿安置与责令交地决定,两户补偿分别增加81万、91万元
内蒙古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三户村民遭遇未公示补偿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空白协议逼签、补偿拖欠五年等程序违法,且《补偿安置决定书》仅给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权。盛廷律师团队在起诉期限仅剩 6 天时介入,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及复议、补偿、责令交地决定;朱某案胜诉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另两户协商补偿分别增加 81 万元、91 万元。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二审裁判文书整理。

一、裁判要旨
棚户区改造征收中,未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未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以空白协议逼签,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补偿安置决定书》仅提供货币补偿、剥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择权的,补偿内容明显不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须以公平足额补偿落实到位为前置条件。同时存在历史征地遗留未补偿情形的,本次征收应一并核算,遗漏历史事实构成认定事实不清。人民法院可据此撤销全部征收文书并责令重作,个案胜诉亦可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同项目其他农户通过协商提升补偿。
二、案件索引
· 审理法院:内蒙古某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 案由: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责令交出土地行政纠纷
· 审级:一审 → 二审(终审)
· 原告:朱某、李某某、朱某某(当地棚改区域村民)
· 被告:某市辖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 第三人:该村村民委员会
· 代理律师:李佳宸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发布前建议与二审判决书原件核对代理人记载)
· 裁判结果:二审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市政府复议决定、区政府《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重作;李某某、朱某某两户经协商分别增加补偿 81 万元、91 万元



三、基本案情
(一)征收程序违法背景
2019 年内蒙古某市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存在多处法定程序缺失:村委会未依法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未组织村民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直接向村民提供空白补偿协议,以口头高补偿承诺诱导签字。部分村民签字后房屋被拆除、土地移交,但截至 2024 年长达五年未收到任何补偿;因协议签约主体为村委会,各单位相互推诿,村民维权无门。
(二)当事人维权流程
1.三户村民在起诉期限仅剩 6 天时,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
2.律师团队连夜分类整理证据,区分三户案情差异,确立"一户一策"方案,6 天内完成全部立案,阻断违法征收文书生效;
3.同步调查取证,固定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未入户勘查、空白协议逼签、补偿拖欠五年、剥夺产权调换权、文件未公示等违法证据;
4.指导村民录音录像留存沟通证据,申请延期开庭,完善证据链;
5.朱某案先行一审,庭审草率,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朱某某两户同期一审亦败诉;
6.针对朱某案撰写 13 页上诉状,调取关键证据证实其宅基地同时涉及 2010 年历史征地批复且当年未发任何补偿;
7.内蒙古高院二审全部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复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决定;
8.朱某二审胜诉形成示范效应,当地政府主动成立工作组与李某某、朱某某协商,两户补偿分别提升 81 万元、91 万元;
9.2025 年春节前两户足额领取全部补偿款;朱某案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律师持续跟进。
(三)各方核心理由
· 原告方(代理律师)主张:棚改未公示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未入户勘查,评估结果无效;空白协议逼签、口头承诺无约束力;《补偿安置决定书》仅给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权;朱某宅基地存在 2010 年历史征地未补偿遗留,本次未一并处理;责令交地决定以合法足额补偿为前提,本案前提不成立。
· 被告(区政府、市政府)答辩/复议理由:主张方案已内部公示、评估机构选定合规、补偿依据地方文件、货币补偿符合政策;称村民无正当理由拒签,行政决定合法,请求驳回诉求、维持复议。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棚改未公示补偿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是否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2.《补偿安置决定书》仅提供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权,是否明显不当?
3.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应以公平足额补偿落实为前置条件?
4.宅基地存在 2010 年历史征地遗留未补偿,一审未核查是否属认定事实不清?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棚改未公示补偿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是否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棚户区改造须公示完整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优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本案征收方未组织村民协商、直接单方确定评估机构,且未在村内公示补偿方案,剥夺村民知情权与参与权,征收前置程序不合法。
二、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权,是否明显不当?
法院指出,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限定补偿方式。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未提供安置房选择渠道,仅允许货币补偿,直接限制村民法定安置选择权,补偿内容违法。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以合法足额补偿落实为前置条件?
法院依据土地行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基础是被征收人已获公平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法补偿。本案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程序多处违法,未形成合法有效补偿基础,责令交地文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四、存在历史征地遗留未补偿,一审未核查是否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查明,朱某宅基地同时纳入 2010 年征地批复与 2019 年棚改范围,2010 年征地未发放任何补偿;一审未核查该历史事实、仅依 2019 年材料核算,属事实认定重大遗漏。二审调取历史征地文件后,认定一审基础事实不清,依法撤销全部一审判决。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棚改程序法定强制性规则:须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缺任一流程即程序违法,对应补偿决定可被撤销。
2.补偿方式选择权保护规则:被征收人享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二选一权利,行政机关单方限定仅货币补偿属明显不当。
3.责令交地决定生效前置规则:须以公平足额补偿落实为前提,补偿存在程序或标准瑕疵的,责令交地决定应撤销。
4.限时起诉立案规则:收到补偿、交地文书后起诉期限 6 个月,期限届满前数日仍可由律师梳理材料完成立案,阻断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历史征地叠加补偿规则:宅基地存在多批次征地批复、早年未落实补偿的,本次征收应一并核算,遗漏历史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
6.二审翻盘证据规则:一审败诉后可调取历史批文、原始档案等一审未采信的新证据,二审可据此撤销一审全部判决。
7.空白协议风险规则:无补偿金额、安置条款的空白协议属违规逼签,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签署后极易出现拖欠、压低补偿。
(二)实操维权建议
1.收到棚改空白协议坚决不签:协议须完整填写补偿总额、安置房信息、付款时限、过渡费、违约责任;空白或仅口头承诺的文件一律拒签并录音录像。
2.快速核查棚改三大法定程序:查看村内是否张贴方案、评估机构是否村民协商选定、工作人员是否入户丈量登记,任一缺失即存程序违法突破口。
3.多户同项目须"一户一策":各户宅基地历史、征地批次、面积存在差异,不可照搬他人思路,应单独梳理证据制定专属方案。
4.临近起诉期限优先委托专业律师立案:距 6 个月期限不足一周时,立即委托律师赶在届满前立案,避免丧失司法救济权利。
七、案后回响
1.二审全撤的程序救济价值:内蒙古高院二审一次性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复议决定及两项征收文书,责令重作并一并处理 2010 年历史征地遗留,为当事人重新争取公平补偿打开通道。
2.示范效应带动协商增偿:朱某案胜诉后,当地政府主动成立工作组协商,李某某、朱某某两户补偿分别增加 81 万元、91 万元,2025 年春节前足额领取,体现"个案胜诉—整体受益"的维权杠杆。
3.抢回起诉期限的关键 6 天:三户在期限仅剩 6 天时委托、6 天内完成立案,阻断了违法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本案能够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
4.专业团队的多户协同:针对三户差异制定"一户一策"、再借示范判决推动协商,展示了征拆群体性案件中专业代理的组织价值。
八、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公告、补偿登记、听取意见程序;2019 年修订、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案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迁建安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2019 年修订、2020 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须以补偿落实到位为前提)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第八十九条(二审撤销或改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复议决定被撤销;2023 年修订、2024 年施行,本案为近期复议适用)
附注: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二审裁判文书整理代理律师李佳宸依来源材料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