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 · 山西太原晋源强拆违法再审胜诉案例:最高院认定临时机构强拆视为区政府行为,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审批组建、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其名义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法律后果由组建机关承担,当事人起诉的应以组建机关为被告。被征收人证明房屋被拆事实,且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认可系其下属机构实施的,足以建立组建机关与强拆责任的连接,不以"亲眼看见区政府人员动手"为必要。一、二审仅以"不能证明拆除由区政府实施"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 85 号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审批组建、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其名义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法律后果由组建机关承担,当事人起诉的应以组建机关为被告。被征收人证明房屋被拆事实,且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认可系其下属机构实施的,足以建立组建机关与强拆责任的连接,不以"亲眼看见区政府人员动手"为必要。一、二审仅以"不能证明拆除由区政府实施"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应予撤销并指令继续审理。
二、案件索引
· 再审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 85 号
· 提审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 138 号(2018 年 3 月 23 日提审)
· 案由: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行政纠纷(再审)
· 再审申请人:李某等 11 人(太原市晋源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被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
·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团队署名;来源材料列毕文强、马娜,未经裁判文书核实)
·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基本案情
李某等 11 人皆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合法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晋源区政府告知包括李某等 11 人在内的房屋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区政府成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下称指挥部,临时机构)作出《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性质认定的通知》,将李某等 11 人合法拥有的房屋认定为临时建筑并按临时建筑处理。
2015 年 12 月 14 日,指挥部组织近百名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李某等 11 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财产均被掩埋、损毁。区政府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当事人作任何补偿即实施强拆,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村民自行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起诉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当事人维权流程:
· 一审:李某等 11 人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以视频、照片及报警记录仅证实房屋被拆、不能证明由区政府实施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李某等 11 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申请再审:盛廷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指令审理;
· 提审:最高院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 138 号裁定,提审本案;
· 再审胜诉:2018 年 5 月 8 日,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 85 号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阳泉中院继续审理。
双方核心主张:申请人李某等 11 人再审理由——指挥部系晋源区政府审批组建、不具独立担责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行为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区政府在原审中认可房屋系指挥部拆除,应认定区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申请人已提交宅基地权属证明、报警记录、强拆照片与录像完成初步举证,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晋源区政府答辩否认对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主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拆除由其实施;但其在原审中同时认可房屋系指挥部拆除,该自认事实成为再审认定区政府责任的关键连接点。
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临时机构(指挥部)强拆行为应否视为组建机关(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认系其下属机构拆除,能否作为认定强拆主体的关键事实?
3.一、二审以"无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驳回起诉,是否属适用法律错误?
五、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一、临时机构强拆行为应视为组建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
裁判逻辑:指挥部系经晋源区政府审批组建、不具独立担责能力的临时机构,对其以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晋源区政府承担,当事人起诉的应以区政府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独立担责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机关自认指挥部实施拆除构成主体认定的关键事实
裁判逻辑: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照片及报警记录证实房屋被拆除,区政府在原审中认可房屋系指挥部拆除,足以建立指挥部行为与区政府责任的连接,推翻一审"无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的认定。
三、一、二审以"无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逻辑: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拆除为由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均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指令继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
六、案例启示要点
(一)权威法律要点
1.临时机构责任归属规则: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由组建机关承担,应以组建机关为被告。
2.强拆主体推定规则:被征收人证明房屋被拆事实、且行政机关认可系其下属机构拆除的,可认定组建机关为强拆责任主体,不以"亲眼看见区政府人员动手"为必要。
3.被告确认规则:依据《行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独立担责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再审纠错规则: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行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
5.初步举证规则:被征收人对强拆事实完成初步举证(权属证明、报警记录、照片录像)后,行政机关否认实施的,应就强拆主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得仅凭"非本机关动手"一概驳回。
(二)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1.遭遇不明主体强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用手机拍摄强拆视频、照片,记录施工车辆牌号、人员着装与指挥车辆,证明房屋被拆事实及疑似实施主体。
2.核实强拆主体的机构性质,锁定责任机关:查询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项目办等临时机构是否由政府组建审批,调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将组建机关列为被告,避免告错对象被驳回。
3.一审被驳回不要放弃,逐级上诉与申请再审:一审以"不能证明是区政府拆"裁定驳回的,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维持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纠错。
4.善用行政机关的自认事实:庭审或文书中对方认可"系指挥部拆除"的表述,应重点固定并摘录,作为认定政府责任的直接依据,破解"主体不明"抗辩。
5.专业代理有助于守住程序权益:本案一审、二审均在本地法院失利,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翻案;遭遇地方裁判不利、诉权被"误伤"时,借助专业力量及时申请再审,有助于守住实体权益。
七、案后回响
1.四年翻案,保住实体审理通道:本案"不明主体强拆"历经四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翻案,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为确认强拆违法保留了实体审理通道。
2.临时机构责任规则的标杆意义:最高院明确"指挥部强拆依法视为区政府行为",为遭遇"不明主体强拆"的被征收人指明了适格被告,遏制以临时机构规避责任的操作。
3.善用自认破解主体不明:区政府在原审中自认系指挥部拆除,成为认定区政府责任的关键连接点,印证"对方自认"在主体不明案件中的突破性价值。
4.专业再审代理的价值:盛廷律师抓住"临时机构性质"与"政府自认"两点代理再审,体现专业程序把控对地方一审二审失利案件的翻盘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