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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补偿费用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由行政机关组织并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议、部门论证等法定程序。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因未能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提供补偿款专户存储证据、将风险评估委托开发商出具,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闽04行初4号行政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

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中"只发经济补偿、不落实失地社保"引发的行政不作为复议案。徐某等57户村民土地被征收占用后,当地政府长期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村民经法律途径申请履职、提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市级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社保安置法定职责。本案明确了失地社保的法定强制性、复议阶段行政机关的举证义务及复议机关责令履职的适用路径。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企业厂房"以拆危代拆迁"引发的强制拆除违法确认之诉。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和街道办即以 D 级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全部厂房。法院经审理认定,未补偿即以危房名义拆除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街道办无权单方启动危房鉴定,拆除行为实体、程序双重违法,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为同类"借危房整治规避征收补偿"的执法套路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否定样本。

本案系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因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的典型案件。田XX的住宅及地上附着物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征收机关在未通知其参与评估机构选定、未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法院认定评估机构选取程序根本性违法、对应评估报告整体无效,补偿决定缺乏合法有效证据基础,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本案明确了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刚性要求及评估报告效力与补偿决定合法性的传导关系。

本案是"以危房解危、消除安全隐患为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典型样本。法院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笼统的"安全隐患"理由替代《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迳行拆除合法房屋,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确认违法判决为当事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案是"以租代征"模式的典型样本——行政机关虽取得征地批复,却未依法向农户履行征收告知、补偿程序,转而通过村委会以长期租赁方式将农用地交付企业建厂,规避法定征收成本。复议机关认定,未公示《征地告知书》、剥夺农户知情权,且《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仅由村委会代签、无农户签字、无听证,严重违反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强制性规定;鉴于土地已建成厂房、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依法适用确认违法而不撤销,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足额补偿与社保安置留下法律接口。

内蒙古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三户村民遭遇未公示补偿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空白协议逼签、补偿拖欠五年等程序违法,且《补偿安置决定书》仅给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权。盛廷律师团队在起诉期限仅剩 6 天时介入,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及复议、补偿、责令交地决定;朱某案胜诉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另两户协商补偿分别增加 81 万元、91 万元。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二审裁判文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