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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6/20
近日,由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农业大学盛廷数字经济教授工作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50人论坛协办的产权保护论坛·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分论坛——“RWA合规与监管创新实践”专题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梁伟亮主持。会议汇聚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以及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天通苑南街道物业发展协会、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信息界杂志、燕园夜话论坛、D12数字春秋论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等学界、实务界专家。会议围绕RWA赋能企业发展的价值图谱、RWA实务操作与技术创新、风险识别与缓释机制、全球监管趋势与合规应对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了有关RWA的合规治理、风险监管等前沿课题。
(盛廷学术基金资助项目)

本次会议由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梁伟亮主持,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致辞。
梁伟亮介绍会议背景,表示相比其他数字金融资产,例如加密ETF,RWA具有稳定性高、融资成本低等优势。其能够促进资产的碎片化、全球化和全天候交易,为破解企业融资难题、释放传统资产的流动性开辟新路径。近来,国内外新能源、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头部企业已对 RWA予以高度战略关注,其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任何新业态若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直面风险挑战:一方面是商业运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包括法律合规与监管风险,其中风险监管对 RWA 发展尤为关键。基于此,他期待学界与业界专家为 RWA 的合规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方案。

毕文强主任提出,此次研讨会是在前几次会议的基础上延续而来的,主办方将持续地推动“产学研”良性互动的学术研讨活动。会议中除了学者专家之外,还有一线的企业家、投资人、管理人也参与到了我们的会议,这种“产学研”共同参与的模式让理论与实践相互碰撞,产生新的思想火花。大家在积极探索各个领域,寻求新的发展方向,各种类型的数字货币以及区块链技术都在被频繁提及,很多企业家也已经在这一浪潮的前沿积极布局,努力抓住机遇。毕文强主任希望今天的会议能够为这种积极的态势添砖加瓦。

会议首先由企业家代表发言,针对实务界当前面临的有关RWA的前沿问题进行提出和分享。
投资人、企业家张明猷先生分享其从商品经济、地租经济到数字经济的转型历程,亲身参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他坦言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面较欧美存在差距,亟需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业转化的全链条体系。谈及RWA研究缘起,张先生表示其兴趣始于2021年归国后对RBF(收入分成融资)的研究。RWA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实体资产数字化确权与流通,与RBF的营收共享融资模式存在本质差异。他分析称,中国创业生态存在“两头难”困境——初创期依赖亲友借贷等非正规融资,成长期面临银行信贷门槛高、资本市场准入严等系统性障碍。以2014年北京众筹模式试点为例,虽在文创、餐饮领域局部落地,却因国内法律配套不完善未能形成健康的规模效应。在某500强企业担任负责人期间,张先生曾主导设计17种数字化买方信贷模型,通过物联网设备追踪供应链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构建经销商信用评估体系。他特别指出,中国传统制造业面临双重信用鸿沟——上游供应商账期压力与下游渠道商偿付能力不足形成恶性循环,而数字技术可破解"动产确权难、抵押品估值乱"等结构性难题。对于RWA本土化实践,张先生强调资产代币化不等同于融资工具化。当前国内RWA试点多聚焦新能源充电桩、地标农产品等实体资产,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数据可信、权属清晰、流通高效"的资产数字化基础设施,而非单纯拓宽融资渠道。他建议学界践行“实践提炼、理论建模、政策建言、生态共建”四步闭环,推动RWA在供应链金融、碳资产交易等场景实现"解决一个问题、沉淀一套标准、赋能一个行业"的乘数效应。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字经济平台专委会智库组组长、约翰·霍金斯创意生态实验室中方合伙人苏彤先生深入阐述了其观点。他提及近期在香港文博会期间与Web3.0和RWA领域相关机构等交流,深切感到目前RWA领域还需要更有前瞻性和理论洞穿力的顶层设计。他强调,切不可将国外现有模式简单套用于我国发展,更不能仅跟从他人路径细化操作,而应自主创新设计总体框架。他指出,中国正面临制定全球数字加密资产(含 RWA 等领域)顶层设计的重要机遇,核心需涵盖术语体系、概念体系、观念体系及治理体系的构建。苏彤特别提到,法律的本质是语言,而法律语言则与数学文化高度关联,把握这一逻辑链条中蕴含的巨大思想创新的空间,他分享了在香港发布的 RWDA(Real World Data Assets,真实世界数据资产通证化)核心理念 —— 从物质能量范式向信息经济学范式的变革。其团队基于信息空间理论构建的思想框架,为探讨 RWA 合规与监管创新提供了底层逻辑支撑。他提出:既要明确构建数据、信息、知识等要素研究的理论框架,更要解决当这些要素从经济活动的支持转变为生产和交换活动本身是,需要超越新古典主义范式的经济学。进而,他从技术、制度、文化三层维度,明确区分了 RWDA 与 RWA 的差异:RWA 通过实物资产(如房地产、债券等)的数字化提升流动性,而 RWDA 则以数据本体为核心,且该数据本体需与物权本体深度结合(如数码大厦既是物权资产又可以是数字资产的数物结合)。他强调,未来需建立以数据本体为核心的思维范式。基于马克斯·H·布瓦索的《信息空间——认知组织、制度和文化一种框架》理论,总结了RWA与RWDA在七个方面的差异:1、价值锚定路径差异:RWA与RWDA代表了数字经济中两种不同的价值锚定路径。RWA关注将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如房地产、债券等)数字化以提高流动性,而RWDA则将数据本身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进行资产化,通过数据与物权本体结合创造价值。2、信息空间理论内核:数据应定义为物理世界信号的记录(信号需能量消耗表达),而非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是未经深加工的原始素材,信息是观察者赋予数据的意义,知识是能够解决问题的结构化信息集合,从数据到知识的转化过程为RWDA的价值实现路径。3、价值形成机制:RWA 价值源于实物资产稀缺性和实用性,缺乏数据支撑的 RWA 难以形成有效价值闭环。RWDA 价值依赖数据加工、知识创造及应用场景。RWA资产具有物理排他性,而RWDA中的数据资产通常具有非竞争性和易复制性,有利于实现价值共享。4、金融治理逻辑:RWA侧重于将已存在的资产进行标准化编码以便于市场扩散,位置相对稳定;RWDA则体现了从低度编码的原始数据,通过处理提升其编码化和抽象化程度,是动态演进的过程,构建新型金融治理体系以促进原始创新,避免陷入单纯的价值交换博弈。5、知识经济应用:在与知识资产的关系上,RWA通证化主要关注资产的金融属性和流动性,不直接涉及知识资产管理;RWDA则直接关联知识资产的形成,高质量数据资产本身可构成布瓦索所定义的"知识资产",具有驱动创新的潜力。6、范式转换必要:RWA 与 RWDA 的本质区别在于信息经济学范式与工业经济范式的分野,旧有物质经济认知框架无法解释以加密数学为基础的新兴数字资产。在土地等不动产领域,可通过数据化实现生产价值的精细化运营与金融化支持,突破传统金融思维局限。7、终极锚定构想:提出 “地球中轴线 2049” 计划,以地球本体为终极锚定物,依托数字技术、地理信息科学等构建全球数据要素流通体系,以锚定现实世界的数据资产的全球流通弥补传统金融资产流通体系的不足,新一代互联网和算力基础设施已能支撑这一构想。最后,苏彤强调,Web3.0(万维网3.0)全球数字经济的顶层设计需学界业界协同探索,核心在于从传统物权本位的经济学范式转向数据权本位的经济范式,构建超越单一所有权交易逻辑的多边复合许可权交易体系,为未来数字经济深度发展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会议随后由专家学者对相关的理论和研究展开阐释和解读,探究RWA背后的法律性质以及监管未来。
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教授指出,对于RWA这样的经济现象,我们不能进行大而化之的研究。我们在不忽视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同时,不能止步于顶层设计。如果要真正做到产学研的贯通和落地,细化类别、深耕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一点对于律师界和企业界的朋友来说尤为重要。郭教授结合其之前对比特币和虚拟货币的研究,分析了RWA有关的风险和规则。郭教授对比了RWA与虚拟货币,其指出RWA与泰达币(一种稳定币)有相似之处。泰达币最初是与美元挂钩的,有多少美元就发行多少泰达币,这是一种稳定机制。但后来它能够因为公司或私人承诺,随时可能改变而变得不再稳定。RWA是与真实世界的资产(如房产、债券)挂钩的,所以它可能比泰达币更稳定。通过区块链技术,它可以防止多发超发,具有防伪功能。然而,RWA也存在风险,其价值可能被高估。郭教授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栋房产的价值是100亿,预计三年内增值到110亿。如果把这10亿的预期收入拿出来,分成1万份或10万份让大家购买,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上市,它的租金收入一年有多少?如果有1亿,分成1万份,大家愿意购买吗?这种定价方式可能导致价值虚高。郭教授表示基于这种立场,国家肯定会对RWA进行监管。但是目前的政策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其立场容易反复摇摆。比如,2013年国家明确比特币是一种商品,具有合法的财产地位,交易是合法的。但到了2017年和2021年,国家立场越来越严格,不再承认它是商品,而是强调其风险。甚至有观点认为,交易和持有虚拟货币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导致一些地方的法院认定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无效,认为其违反了央行等部门出台的政策。郭教授表示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财产不受刑法保护。如果仅仅因为它是数据而不将其认定为财产是不妥当的。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案例都明确保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为它们是一种财产,可以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以及一些贿赂犯罪。在民事法律方面,如果合同无效,就需要通过其他程序进行变通保护。郭教授以北京市检察院公众号发布的案子为例,指出这种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对虚拟货币进行接收,然后交给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变现,再将收益返还给被害人或执行没收的方法,本质上是因为数字经济政策在虚拟货币的财产性质认定上存在不一致,给司法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RWA领域,国家主管部门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政策。最后郭教授指出RWA的财产性质的认定基本没有问题,但变现是关键。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价值问题,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来说,认定RWA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可以将其数额作为量刑依据。郭教授表示未来我们需要深耕每一个类别,探索价值变现的可能性,既要考虑经济原理,又要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这是一个具体分析、具体类别综合考虑的过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监事长戴伟律师表示,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传统意义上的真实世界资产通证化(RWDA)属于违规行为,而香港地区具备合规操作空间。从国内政策来看,数据要素作为 “第五生产要素”被党中央多次强调——自“数字福建”战略到“数字中国”规划,国家明确鼓励数据资产登记、交易、流通与共享。因此,基于数据资产的通证化是当下国内可合规推进且政策支持的方向。他表示其团队出版的《数字经济治理与合规指引》《价值跃迁:数据资产化实践》等著作,以及国内首本关于智能合约的书籍《智能合约:重构社会契约》中,均系统论证了智能合约与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作为RWA技术基础与组织基础的重要性。当前国内合规路径需遵循“去币化、去金融化”原则,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资产的非金融化通证化。戴律师指出现有数据资产证券化(ABS)案例依赖深交所、平安证券等中心化机构(含证券交易所、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构建信任体系,即便上链仍未脱离中介主导模式;而RWA的核心在于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介化”信任构建,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与中介组织的模式革新。戴律师认为Web3.0与RWA的全球竞争本质是中美两国的制度竞争。国家将数据要素提升至战略高度,不仅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更是通过数据优势突破国际竞争的重要策略——数据要素的繁荣将直接推动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内RWA必须走“非代币化、非金融化”路径,聚焦实体资产数字化,才能实现合规落地。戴律师举了多个案例来进行说明:上海数据交易所“马路葡萄”项目发行包含“葡萄生长数据(土壤、气候等智慧农业数据包)+实物提货券”的数字藏品(NFT),总发行额20余万元,并禁止二级市场流通,以规避金融化与证券化风险。但该项目部分媒体误传“融资1000万元”实为企业股权链存证宣传,与通证化项目无关。该案例因宣传过度曾被监管约谈,反映出国家对数据资产通证化“开放试点但严格限制规模化推广”的态度。朗新科技充电桩RWA跨境模式则是采用“内地联盟链(资产存证)+香港交易链”的跨链架构,将充电桩资产合规运作至香港发行。但其也存在局限,例如这些项目方均为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如朗新、协鑫),中小企业难以达到其门槛;海外市场(如中东)对中国资产认知度低,实际募资效果有限等。戴律师还点明香港已将绿色能源(如朗新、协鑫、巡鹰等新能源项目)及算力交易纳入RWA试点。其中,算力通证化因契合国内“东数西算”战略,被视为未来重点发展方向,有望通过香港监管沙盒实现合规落地。而在农业领域,受“马路葡萄”启发,诸如砀山酥梨、库尔勒香梨等地方特色农产品曾计划复制“数据资产+实物提货券”模式,但因监管限制未能大规模推广。其核心合规逻辑在于:将农产品生长数据打包为可交易数据包,通过地方数据交易所(全国近50家)合规流通,实物提货券仅作为“赠品”附属发放。另外,以上海“我店”为代表的绿色消费积分体系,已实现数百亿的规模,其通过整合超市、餐饮等数十万家商户,也可以构建“消费积分通用化”的模式。我们正在积极研讨与实践的该模式,借鉴日本茑屋书店的特许经营权收益分配逻辑,将消费积分作为数据资产拆分份额,以“用户合伙制”实现消费与投资的结合,但也需严格规避传销与非法集资风险。据此,戴律师表示DAO作为区块链时代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被视为工业经济时代公司制度的颠覆性创新。其以“工作量证明(国内可理解为‘工分’)”作为产权凭证,天然具备“集体所有、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属性,与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一致。鉴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严格管制,DAO需走“去币化、去金融化”路线。可参考农业专业合作社模式(《农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在数字农业领域试点“合作社+DAO”模式,聚合生产者与消费者形成利益联盟。在当前法律空白下,智能合约的“代码即法律”特性可作为破局关键,通过技术强制实现合约自动履行。戴律师最后指出未来需推动智能合约监管框架建设,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赵炳昊教授以文章《虚拟货币投资的第二曲线》的分享开始,提到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把币圈投资定义为“第一曲线”,并认为这个领域的增长红利已经逐渐趋向于零和博弈。其中一个形象的例子:就好比一个牌桌上坐着7个人,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角色——1号位是交易所,2号位是金融机构(包括托管商),3号位是做市商,4号位是项目方,5号位是大户,6号位是风险投资机构(VC),7号位是散户。在以往的周期下,这些角色会交替发挥作用,但由于增长趋势过快,最后形成了七个“巨人”的尴尬关系。这种关系在2021年之前还不太明显,但进入2021年之后,“第一曲线”的盈利模式就很难再起作用了,进入到所谓的零和博弈阶段。这篇文章写于2025年年初,他认为从1号位到6号位全都尴尬地围绕着7号位。因为只要有人来到这个牌桌,大家就会相互怀疑对方。所以,虚拟货币的造富神话在进入2025年后,面临一个极大的困难——如何延续区块链或虚拟货币的价格。在这种背景下,赵教授认为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值得关注:一个是稳定币,另一个就是RWA。赵教授对RWA的背景进行解读,指出其实际上是整个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生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新发展方向,也是维系这个生态进展的一个关键现象。针对RWA面临的法律挑战,赵教授讲述了五个方面:第一,代币化与证券属性的界定。将现实世界中的资产进行代币化时,往往会进入证券领域。如何准确判断代币是否构成证券是一个关键问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来确定一个代币是否构成证券。这可能依赖多个因素,包括是否存在盈利预期、投资者是否投入资金、是否具备一定的控制权、资产结构等。如果分类错误,就会面临非常高额的罚款,甚至引发诉讼风险。在特朗普上台之后,美国SEC的执法力度虽然有所削弱。但“豪威测试”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比如,大家都知道所谓的MIMI币,因为SEC进行了所谓的“监管执法”,很多币圈人在发行代币时,为了规避被认定为证券,发明了所谓的“密币”,这种代币没有任何实际用途,完全是基于信任。第二,全球证券监管的差异。赵教授表示证券监管在全球范围内并不统一,这使得合规工作变得非常复杂。一些国家对于资产代币化有严格的监管,而另一些司法辖区则可能对某些资产不认定为证券,因此面临较少的监管风险。这种差异意味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运营代币化项目时,需要特别关注当地的法律规定。第三,不合规的后果。如果未能遵守正确的法律,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是经济处罚,还可能失去投资者信任,甚至被取缔。第四,AML和KYC的建设和实践。AML和KYC是连接传统金融和数字世界的重要桥梁。技术可以颠覆交易方式,但信任永远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对于RWA项目来说,至少在KYC和AML方面要保证防范欺诈和洗钱的基本要求。AML和KYC是全球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防止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对于代币化资产平台来说,落实AML和KYC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评估平台信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有一些关键举措需要注意,包括身份验证:必须验证用户的身份。传统机构验证身份证,而数字平台则需要纳入深度识别人工智能技术,确保现场身份与真实身份一致;交易监控:平台需要定期监控用户的交易行为,识别异常模式。比如,某一账户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小额分散交易、频繁跨境、大额转账等,都可以触发警告系统;可疑活动报告:赵教授表示现在很多清算数据交易平台都有这种机制,可以参考;建立高效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包括收集准确数据、对客户的尽职调查。有时还需要进行增强型尽职调查和持续的交易监控;兼顾合理的自保:合规不等于侵权,收集这些信息要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按照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对比个人数据的收集或存储,建立较高的合规门槛等。第五,跨境合规与监管协调。RWA资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现实资产在数字空间的映射,而数字空间是没有国界的。但现实中各国的法律差异巨大,尤其在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方面。比如,假设有一家总部在新加坡的公司发行了一种基于伦敦房地产的代币,美国、欧洲、东南亚的投资者都可以同时购买,并且在二级市场交易这些代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哪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有管辖权?常见的法律冲突包括代币在A国发行,在B国交易,投资者来自多个司法区域,智能合约在多个国家跨境运行等情况。在法律设计时,往往需要引入一些条款,例如适用法律条款:明确选择适用某国法律;仲裁条款:约定争议通过国际仲裁裁决,选择对虚拟货币或相关投资有经验的仲裁机构;多法域的合规团队组织:利用跨法域的律师团队进行风险防控。正是因为各国存在多种标准,国际上目前也面临着全球标准缺失、行业碎片化的风险。我们看到各个国际组织都在推行自己的标准,比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推动了反洗钱的指导原则,但这些标准往往是不一致的。赵教授还指出了RWA的估值和定价具有复杂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代币资产估值的固有挑战。赵教授表示虽然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法、收益法对房地产进行估值,通过现金流贴现法对债券进行估值,但代币资产,尤其是现实中的低流动性资产,进入区块链时代后,定价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典型挑战包括缺乏对比数据、资产本身的主观性等。第二,市场情绪对定价的影响。市场情绪对代币资产价格的影响巨大。投资者的情绪、市场预期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都会导致代币价格的大幅波动,这增加了估值的难度。第三,分割所有权下的定价困境。理论上,代币资产的一大优势是实现了资产的可分割性。比如香港在发行虚拟房地产代币时,将房地产分成很多小块,降低了投资门槛,促进了流动性。但这种分割也带来了定价难题。当一个资产被分成1,000个代币,单个代币的价格乘以1,000应该等于整体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流动性、买卖深度、碎片化交易等因素,往往无法精准反映价值。此外,资产分割后如何决定重大事项也是一个问题。比如在公司法或物权法中,如何决定重大事项?项目的出售、投资决策机制是简单多数还是加权投票等,决策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影响代币价值的合理性。赵教授认为分割代币在二级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导致资产价值在无数交易对手之间流动,增加了价值跟踪和公允价值确认的难度。这些实际上都是在资产代币化之后,资产税变化带来的挑战。除此之外,赵教授指出金融代码安全是RWA项目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而针对资产代币化合规的步骤,赵教授表示如果要真正发行一个资产代币化项目,首先是要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聘请跨领域的区块链和监管专家,这是不可或缺的步骤。第二个是选择合规的平台,坚守KYC和AML的建设。第三个是持续监控和报告,因为全球对RWA和加密资产的规管在不断更新、迭代。所以,一个RWA项目在启动时,应该保持对法规进展的敏感性。将现实资产进行代币化是一个创新的重要步骤,但这条路并不平坦。现有的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尽管如此,资产代币化所带来的流动性提升、投资可及性以及风险外溢性等,都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赵教授认为资产代币化是连接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的重要桥梁,也是未来全球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的进步是必然的,但制度的完善更是不可或缺。技术可以重塑交易规则,重塑信任标准,但这一切都离不开合规的基础。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富成教授指出,国家高度重视推进各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和竞争新优势。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创新的保障。解决不好制度支撑和保障,如同缺少了把技术创新从“小众爱好”转变为普惠大众的社会福利。其中的重要原因可能是,风险和责任无法通过共识规则得到合理管控与分配,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得不到制度的有效支撑。正因此,在研讨和推进各类创新项目的可行性时,要意识到“最高境界的利他才是效果最好的利己”。我们绝不能仅关注收益,而忽视风险,绝不能只关注交易方的关切,而忽视监管方的关切。应当将利益相关方的关切充分纳入交易合规决策与实施过程,确保各方充分认可项目设计,以此形成对待创新的最大共识,形成促进发展的最大合力。例如,有的RWA项目看上去很有前景,但是基础资产充电桩等处于居民生活的社区之中。我国目前社区治理制度普遍还不完善,可能会影响这一类项目的基础资产确权,进而难以顺利推进金融创新。社区治理制度的完善不能单纯寄望于国家层面的一部 “完美法律”来解决。我们需通过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分层协同推进,使制度自上至下层层细化,最终形成适配社区治理与 RWA 项目的具体规则。活的制度不能止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要扎根于公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我们要在具体交易场景中发现难点与痛点,依托研讨平台汇集问题,借助学术研究与法律专业服务凝聚共识,最终将共识转化为可落地的制度与实践。没有任何一个立法机关能够一次性提供所有规则。通过开展实践导向的高质量研讨,我们要推动形成从问题清单向共识清单、建议清单直至转化清单的闭环,逐步填补制度空白,持续完善规则,破解创新的制度断点。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副教授分享了其最近学习美国激励式法案后的一些想法,表示其注意到美国的稳定币发展得非常迅猛。她指出稳定币不仅对美国自身的金融体系有着深远影响,对人民币国际化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学者,我们应当提前预设中国应对的方案,这是当务之急。在底层设计方面,周老师认为目前的监管存在滞后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但虚拟货币在中国一直被视为集资诈骗、洗钱或赌博的工具,因此在中国实现小范围合法化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在美国,情况则有所不同,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相对宽松。以前,只有各国政府(如美国、欧盟、中国、日本等)才能购买美国债券,但有了稳定币之后,散户和普通民众也可以通过泰达币或其他类似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实际上变相地扩大了美国债券的销售范围。据估算,这可能增加约1万亿美元的债券销售。周老师表示,我们都知道西联汇款这种跨境交互方式,但稳定币的出现使得美元的货币传输更快、更便捷。未来,京东如果推出类似泰达币的产品,可能会成为人民币跨境传输的重要工具。然而,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垄断局面亟待打破。例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本质上是一种电子货币,但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对其持打压态度,最终推出了中国的数字货币。这种数字货币违背了去中心化的原则,无法等同于中国的本地币。实际上,我们应该鼓励像京东、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以电子支付凭证的方式发展,这将有利于人民币跨境低成本传输。周老师认为中国应该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但同时也要克制其洗钱、炒作、投机等负面影响。大力发展以人民币为基础的稳定币,以便与美国在货币市场领域争夺市场份额。否则,中国可能会在各个领域被美国的开发利益所侵蚀。目前,美国的许多稳定币项目已经上市,有报道称泰达币的交易所也即将上市。未来,它们的市场影响力将越来越高。中国可能已经错过了数字货币发展的最佳时机。以前,中国的数字货币挖矿行业非常发达,但2008年中国发布通知全面打压,导致这些挖矿企业和虚拟货币项目全部转移到美国,造成了巨大的财富损失。周老师认为,指望中国政府将虚拟货币合法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像中国严禁赌博一样。我们只能从跨境支付的角度,让稳定币在中国找到合法化的立足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哲立老师介绍了域外关于RWA的监管政策现状。陈老师指出RWA这个词的出现晚于它的实践。在RWA这个叫法出现之前,域外已经有很多地方在探索将现实世界的资产放到区块链上进行交易,可以说是实践先行。例如,早在2019年到2020年左右,美国等地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探索。当时,这些探索都是在证券监管框架之下的。众所周知,美国SEC采取了广泛的执法措施,各种类型的数字资产都有可能被视为证券。所以当时采取了一种特殊区分方法,将归属于证券的数字资产分为“Digital security”(数字证券)和“Tokenized security”(代币化证券)。“Digital security”指的是在区块链上原生的资产,但由于它可能符合豪威测试而被SEC判定为证券;而“Tokenized security”则是指现实世界中的证券资产,如股票、债券、ABS等,将其放到区块链上进行交易。这种代币化的证券,按照现在的说法,就属于典型的RWA。
香港证监会(SFC)很早就发布过相关建议,指出如果在区块链上发行证券,那么首先要遵守现有的证券监管规定。也就是说,发行证券需要向监管部门注册,相关中介业务也需要领取一系列牌照,这与传统证券发行并没有区别。在此基础上,香港SFC还提出了“Tokenized security”可能需要注意的一些额外事项。例如,发行人需要向市场披露一些额外的特殊信息,包括在上链时所使用的区块链系统的性能。作为记录交易的系统,区块链账本的性能是否能满足需求?如果账本不是由发行人自己开发的,很多情况下会选择使用开源的区块链平台,那么就需要从第三方获取相关信息,并在发行时披露。此外,还需要披露在区块链账本上记录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如果涉及托管问题,如何确保由合规的托管机构在技术上安全地托管这些代币化的证券。这些问题都是SFC在审查以RWA形式发行证券时会重点关注的事项。
其实,SFC提出的这些关注点在很大程度上是追随美国的。美国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例——INX。INX是将公司股份直接放到区块链上发行,当时是一个非常大胆的尝试。美国SEC与INX公司进行了多轮互动式沟通,因为当时没有任何先行案例可以参照。INX在向SEC提交证券发行注册文件时,SEC会与其进行双向沟通,指出文件中的一些问题,并要求更详细的解释。通过这种详细的互动式监管沟通,最终促成了INX的发行。由于INX的股份是放在区块链上发行的,所以SEC非常关注其反洗钱问题和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最终,INX采取了一个妥协方案,即采用白名单机制。INX公司在区块链上维护了一个白名单,名单上的地址都经过了INX的实名确认,作为发行人的INX公司能够确认地址背后的主体的真实身份和线下信息。被列入白名单后,就可以充分利用公链的技术机制自由转让交易。这种做法既发挥了公链自由交易的功能,又满足了SEC对反洗钱和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对在区块链上交易股权可能也有一些疑虑,所以INX最终选择在链上发行的是优先股,持有者只能获得收益分配,但没有表决权。此外,SEC还要求INX在发行过程中披露技术相关问题,比如如何确保区块链账本在技术上的安全性,以及为什么选择在区块链上发行等要素。这些要求很早就影响了其他地区,香港SFC的审查要点也基本延续了美国在这些案例中的规定。总的来说,域外对于RWA类型资产的发行,很早就有了尝试。一方面延续了传统证券的监管框架;另一方面,在区块链这种特殊的技术基础条件下,又提出了一些针对技术的额外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扬老师从经济学与金融学交叉视角对 RWA 项目展开系统解读,指出研究 RWA 需首先明确其创新属性及价值认可路径。创新往往发端于小众认知,如稳定币早期构想直至近年才形成市场爆发,而当创新进入大众共识后,其表现形式会发生结构性转变。RWA 区别于传统 “资产数字化” 的技术逻辑,本质是传统资产的代币化重构,这种 “现实资产” 的界定既认可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又试图通过资产锚定构建更安全的价值载体。
在 RWA 发展逻辑上,马扬提出其演进应遵循国家资源禀赋与制度优势。从金融资产流动性层级看,稳定币作为当前流动性最高的 RWA 形态,本质是支付工具的创新延伸;而股权拆分、收益权碎片化(如充电桩收益权)及实物资产上链等构成多层级资产体系。发行策略上存在双向路径:从低流动性资产向高流动性转化,或从高流动性资产低流动性渗透。对中国而言,人民币作为基础资产具有天然优势,香港作为全球最大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心,可依托离岸市场国债发行 RWA,通过持牌金融机构实现安全资产的市场转化,通过动态调整发行规模适配宏观政策需求。
在中介体系重构方面,区块链技术通过提升合规透明度优化中心化中介机制,人工智能则破解法律场景中的成本收益痛点。未来 RWA 市场将推动中介服务从头部机构向长尾市场延伸,借助技术赋能释放中小企业创新潜力,新兴资产需通过严谨的话语体系构建价值叙事。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专家表示,北数所长期关注RWA领域,尤其以有具体应用场景、使用率较高、能产生实际价值的高质量数据集资产为锚定资产,一方面有助于解决RWA的价格稳定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推动数据资产的高频使用,很可能是数据要素与RWA相互契合。当前,北数所重点关注几方面问题:一是需厘清“数据要素”(基础资源属性)、“数据资产化”(确权定价过程)与RWA(资产代币化流通)的概念边界,结合《数据二十条》等政策,分析国家数据资本化路径与RWA的协同逻辑,同时明确RWA与数据交易所现有金融创新的互补关系;二是探讨数据资产登记、评估、入表等标准化流程作为RWA发行必要条件的可行性,以及RWA发行链的技术选择——联盟链、国产自主链或公链的适用场景差异;三是在可持续发展层面,目前香港RWA发行以民营企业数据为主行业领域受限,新能源领域未来是否会有突破、境内会否有发行、央国企是否会参与、在政务数据及基础设施数据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是否有落地的可能,以及合规性等问题,均需进一步探讨。北数所及其生态资源,在依托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机制的数据跨境处理、资产端与资金端的智能匹配对接等环节具备成熟能力,一旦条件成熟,可通过赋能生态的方式协助RWA业务的业务开展。
北京林业大学讲师、北京银行法学会副秘书长张弓长老师则对深房理是不是已经实现RWA提出疑问?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深圳的房价过高,一套房可能价值1,000万元,普通投资者很难参与其中。于是,深房理的董事长开发了一个APP,并在该APP内创建了一个股权份额购买大厅。例如,你可以花费1万元购买一套房产的份额。假设这套房产价值100万元,那么你购买的1%的份额,可以在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当然,这种交易锚定的标的是真实的房产。尽管这是一个负面案例,深房理最后被行政处罚,未被刑事处罚。

北京比特飞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左江先生分享了其公司在数据权属分离领域的创新实践。他指出,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技术模式,与RWA具有协同逻辑,将成为Web2.0向Web3.0过渡的核心桥梁。左江先生以通信技术迭代类比解释过渡逻辑:正如5G普及后4G、3G网络仍长期共存,Web2.0平台如抖音、淘宝与Web3.0体系也需并行发展。Web3.0通过区块链实现数据确权与资产化,但现有Web2.0体系因数据权属模糊无法直接迁移。数据权属分离技术通过中间件(如数据沙箱)实现Web2.0数据的部分链上确权,为渐进式转型提供路径。针对公众对“数据可用不可见”理念的疑虑,以电商平台若无法获取用户信息则难以完成物流配送为例,该模式依赖隐私计算技术,可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调用数据价值:平台仅需验证脱敏后的地址标签即可提供服务,原始数据始终由用户掌控。这一机制虽尚未普及,却是破除数据垄断的关键尝试。在AI与Web3.0融合层面,左江先生分享了两个典型场景:一是工业领域智能巡检场景,机器狗实时采集设备运行数据,通过链上存证与动态分析降低锅炉房事故率60%以上,将传统工业数据转化为可确权的安全资产;二是家庭场景,澳洲定制版萌宠机器狗兼具情感陪伴与教育辅助功能,通过本地化知识库存储家庭成员生物特征数据,实现作业题目识别与AI解答。数据处理完全在终端完成,仅向云端传输脱敏结果,避免隐私泄露风险。在上述类别的场景中,法律合规性成为技术落地的关键挑战。他举例说明:因澳洲限制DeepSeek等模型,我们改用火山引擎(豆包大模型)作为替代。为满足数据跨境监管,方案采用离岸节点处理本地数据,仅回传加密摘要至中国服务器。这种“技术适配法律”的思路,是全球化推广的必要前提。最后,左江先生总结称:AI的感知能力与Web3.0的信任机制结合,将重塑RWA的内涵边界——工业设备数据、家庭行为数据乃至碳积分等新型资产,均可成为可交易、可溯源的数字资产。未来需进一步探索分布式技术、合规框架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路径。

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文献先生指出为什么RWA现在反响这么大?因为中国的传统金融越来越主流化、越来越强势。金融统一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规划战略,由央行、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等机构定政策,持牌金融机构执行。一段时间已来,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工作重心。但市场仍有较大的金融创新需求和呼声,特别是由于科技进步尤其是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突破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一波基于W e b3.0价值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比如稳定币和RWA。在中美全面竞争这种大背景下,美国突然采取了一些把稳定币纳入主流金融体系的措施,香港跟上后,唤起了国内被掩盖的巨大需求。我们现在的金融品种没办法完全覆盖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细微投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我们需要为决策提供一些宏观的、可行的路径探索。从国家战略角度,梳理包括香港稳定币,以及其和美国稳定币、美元之间的关系,将来香港稳定币可能会更多地服务于国与国之间,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贸易,以权威信用组织为核心的贸易结算会更方便,而美国的稳定币则纳入了全球更多的个人交易和非主流交易。针对R W A的发展,刘先生表示国内的形势还不明朗,监管部门也没有明确表态。所以,我们有两个方向可以考虑。一个是升维度,把RWA的金融特征上升到数字经济去,和现在的国家大力发展的数权交易相结合,这也是苏彤老师提出的RWDA,把现实世界的资产及物权形成或孪生成可确权的数字资产后到数交所去发行交易。另一个方向是降维度,去掉RWA的金融属性,从现有电子商务层面及商品交易所文化交易所联动发展。刘文献先生首次提RWFDA发展模式并认为适合中国国情,就是要把现实世界的资产(无论是实体资产、知识资产还是数字资产),首先要l P赋能和特许经营化,要通过把许可和经营产生的收益权,再去映射到数字化通证后到文交所交易,形成一、二级市场联动。美国推动稳定币法案是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但在我们国内,还不具备稳定币及RWA的直接落地环境但我们也许可以从商业创新和产业创新角度出发,降维度,在现有电子商务和贸易层面探讨,从物权、特许经营权、数权的融合形成的收益权产品,承载在Web3.0等区块链新一代电子商务价值互联网上,升级销售实体商品或知识产品及数字产品,带来消费积分权益模式,并联动文交所或数交所、商交所的通证二级市场,实现产业赋能、企业动销和消费商受益的共赢局面。当前已经有些电商平台联合交易所做了一些成功尝试,比如名品世家酒业连锁销售平台,与酒域灵境元宇宙区块链平台和浙文交的酒证交易平台,打通销售,聚合酒产业巨额广告投放转化为通证数字资产投放实现了产业动销增长,消费者多重受益的局面,服务实体经济、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关于RWA第三个方面,未来我们可以站在全球化市场、技术与资本的角度和国内囯外监管政策不同的角度,思考一些可以在中外穿越的产品。比如中国产品全球巿场收益,或是美国产品中国市场收益,可以考虑分段式RWA,国内用RWDA或RWFDA,国外用国外监管框架下的Web3.0的RWA,可并且如果能和证券市场的市值管理业绩对赌股权激励等主流金融市场产品打通加持,则是金融层次间的打通穿越和赋能困难中的现实世界资产。我们正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刘先生分享了和一家做香文化的龙头企业及非遗大师的交流,大师指出过去十多年,香文化香产业一直没受足够重视。但现在,中宣部、中央电视台认为这是大国崛起的文化软实力之一,是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记忆,也是农业健康产业文化产业等大产业。全世界4700多种香植物,中国有3700多种,覆盖农业、文化、养生健康、化妆品、餐饮、住宿、精神等多个产业。这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并且拥有特别大的国际市场。种植加工业前端结合大师研发的2000种拥有知识产权的配方,可以通过农业合作社模式发展和特许经营经销商合作,城市居民也可以投资。市场端可以用特许经营权的RWFDA去发展,把商品销售、区块链积分、交易所通证打通行销和收益再分配,国际市场则在海外合规发行web3.0的RWA,如果有国内上市公司或海外上市公司加持则会有更大的想象增长空间。国内市场还是要符合国内的现有的监管政策和现实,不一定非要穿RWA的外衣,但可以有RWA的基因,可以尝试多种升降维模式去改造,在保证初心健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实体资产挂钩。最后,刘先生提出不要把RWA作为本,而是让它成为一种思路。以传统金融为本,结合现代数字技术,升级传统电商为价值电商,为中国久盼甘霖的实体经济服务,让产业方,企业方,经销方,消费方,投资方,平台方共创共赢共享时代数字文明的进步红利。

中国信息界杂志主编乔聪军先生从专业媒体角度展开了分享。一是对科技如何监管。国家对于创新科技一直是持“审慎监管、包容监管”态度的。中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得这么快,与这种宽松监管的方式,是分不开的。如果像欧盟那样管得太死,就不会有现在这么多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平台。二是如何看待创新科技。对于以元宇宙、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国家的原则是“以虚促实”。不管技术多么天花乱坠,最终要变成工具,要帮助传统产业提升。比如ChatGPT出来的时候,如果我们去比算力、比性能,可能会陷入到无休止的“军备竞争”中。但我们的原则是,人工智能一定要赋能产业。比如2023年国家数据局成立后,第一个大的动作就是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而且明确划出需要赋能的十二大行业。三是如何发展创新科技。不管是RWA还是其他创新,从中国互联网的实践来讲,本质就是一个字:干。但这个“干”绝对不是野蛮生长,而是要在法律人的参与下,把合规控制好,落实到实际案例中,实在赋能传统产业提升或经济发展。四是如何推动立法。纵观全球,产业治理都是从行业自律开始。产业领先的企业,最熟悉行业,最清楚技术的优劣。大家先达成共识,形成自律规则,再通过规则约束行为,最终与监管部门共同探讨,上升成监管规定。例如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历史经验是,电子商务产业先有行业协会,然后出台平台交易规范,然后监管总局出台网上交易行为指导意见,最后在上述成果基础上,电子商务法顺利出台。比如新浪当年能够在纳斯达克上市,就是因为法律人和企业共同探索出了VIE模式。这个模式出来后,成为了一个行业规范。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按照这个模式去做,就基本符合监管要求,也符合国外对资本的要求。五是如何发展RWA。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又有国际视野,是很好的创新实验田。国内可以提供资产,香港可以提供交易通道,优势互补。我们需要从具体案例出发,勇于探索,自觉合规,推动产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低融资成本,并形成一定的行业自律规则。只要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自然就会有成长空间。空谈推动立法,是没有意义的。乔主编指出,发展RWA一定要做换位思考。它要解决什么问题?需求者最希望获得的是什么?不管是金融工具还是服务,最终是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且这个服务的成本还不能太高。如果我们能摸索出一套方法,合理合规地帮助企业低融资成本,活跃了经济,那我们的目标就达到了。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数据资产部李永卓主任提出,在探讨RWA的实践应用时,企业规模适配性、特定行业流程、合规要点以及新兴资产类别的潜力等都是关键问题。从真实案例来看,目前进行RWA实践且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多为具有一定规模与实力的企业。以充电桩行业为例,一般流程如下:首先是资产筛选与评估,企业需挑选产权清晰、运营状况良好、位置优越的充电桩资产,并由专业评估机构结合物联网设备实时收集的充电桩运营数据,如使用率、收入、维护成本等,对其价值和收益潜力进行评估。接着是数据采集与上链,利用API实时采集充电桩的充电次数、充电时长、收入等运营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上链存证,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随后进入资产代币化环节,基于区块链技术,将充电桩资产通证化,生成代表一定比例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的数字资产。之后是融资交易,投资者通过合规途径购买代币,资金到位后企业可用于充电桩的建设与运营等。最后是收益分配,借助智能合约,依据充电桩实际运营收益,按照代币持有比例自动为投资者分配收益,确保分配过程透明公正。在各环节的合规要点上,首先要保障的是产权清晰,评估方法科学合理;数据采集与上链环节,数据来源需合法合规,遵循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关法规;资产代币化时,所选用的区块链平台要符合监管规定;融资交易环节,必须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要求,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防止非法集资;收益分配则要保障智能合约的合规性与安全性,合约条款清晰明确。此外,李永卓主任还提出,关于绿色积分、碳积分能否RWA的问题,理论上二者具备一定可行性。绿色积分通过区块链技术可实现去中心化确权,具备可流通、可增值、可溯源特性,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限制。与实物资产相比,积分RWA需要特别关注积分的生成规则是否清晰合理、积分价值的稳定性以及积分与实体经济的挂钩程度。实物资产有具体形态和相对稳定的价值评估体系,而积分价值易受市场政策、平台运营策略等因素影响。最后,李永卓提出即将实施的香港《稳定币条例》对RWA的创新实践影响深远。一方面,条例将规范稳定币的发行、交易等环节,为RWA项目中涉及稳定币的部分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可能促使更多企业在符合条例的框架下开展RWA创新,推动行业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增加项目的合规成本与运营难度,对一些实力较弱、技术和合规体系不完善的企业形成一定阻碍。但长远来看,有助于提升整个RWA市场的质量与可信度,吸引更多传统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参与,为RWA创新实践营造更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

会议最后,由毕主任致闭幕词。毕主任表示本次会议可以聚焦在几个问题上:第一,RWA的本质是什么?从实践来看,RWA本质上是一种代币化创新,其核心在于通过数字化手段重构传统资产的流通范式。讨论中,各位专家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即是它与法定货币(法币)的关系究竟是什么。作为数字化资产创新,RWA试图重构金融秩序,但在国内的发展空间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主要源于我国制度监管的严格性。以“深房理事件”为例,其本质虽为创新尝试,但最终被定性为负面案例,核心原因在于其冲击了当地金融监管秩序。需明确的是,国内金融秩序不容挑战。因此,探讨RWA与法币的关系究竟是替代、颠覆,还是在不挑战法币金融秩序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才是其真正意义所在。若要实现合规创新,RWA需满足以下条件: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提升生产效率、有利于改善生产关系、有利于优化国家金融秩序。换言之,RWA不能仅停留在金融技术层面,更应服务于现实物理世界的发展需求。第二,RWA如何锚定具体资产?传统资产(如实物资产、数据资产、收益权等)以及现金流、盈利模式等,能否通过代币化实现创新实践?这需要从资产属性、法律确权、技术实现等多维度进行论证。第三,从制度层面如何看待RWA?加密货币本质上是通过数学与代码重建信任,而RWA的代币化实践则需面临更复杂的制度挑战。尽管全球化趋势显著,但政治逻辑与地缘政治冲突仍客观存在。RWA代币化锚定美元还是人民币,这一问题在跨境实践中尤为突出。因此,探索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框架下完善相关制度,使其更好地适配未来代币化实践,是更值得期待的方向。
